婚姻法關于重婚的定義_婚姻法怎么認定重婚罪?
特邀律師
一、哪些屬于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認定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時,核心在于認定其客觀方面。而認定重婚罪的客觀方面,要注意事實婚姻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1、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明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說明,司法解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后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哪些屬于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以及“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認識。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我國刑法規定,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旦被控該罪,萬不可掉以輕心,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忙,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罪,一是主體上涉嫌重婚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二是涉嫌重婚的雙方長期穩定共同生活,三是涉嫌重婚的雙方共同生活須以夫妻名義進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以辦結婚證為要件),包括以夫妻名義相處、互盡夫妻義務、互以老公老婆類似名稱稱呼,對認識的人介紹對方是夫或妻,讓對方稱呼自己親戚是舅舅、姑姑類似的情況等等,綜合判斷(如雙方并不以夫妻名義對待,則不能認定為重婚行為,只能認定為姘居)。
追究重婚罪,須合法婚姻受害方自行提起訴訟,公權力一般不介入。自訴人如舉證能力弱,需要公力救濟的,立法上允許,但司法實踐較少。
被判重婚罪的人,會面臨刑事和民事方面的后果:
刑事方面,可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方面,婚姻受害人起訴離婚的,法院可以被告的重婚行為損害夫妻感情為由直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方適當予以照顧;原告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法院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判決離婚,同時判決重婚者賠償一定損失(參考李陽離婚一案被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到你。
一、如何判斷對方是否屬于重婚 生活中,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此種重婚發生的時間應為新的《婚姻法》頒布之前,即2001年4月28日之前,在此時間之后,已完全取消了事實婚姻的概念。 (四)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證據如何收集 對重婚證據的收集在實踐中是較為困難的,因為你很難發現重婚者是在什么地方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對于重婚證據的收集,本文做以下提示: (一)不要輕易打草驚蛇 生活中一旦發現一方有與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跡象,一般來說,都會非常的氣憤,也會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于是便與其大吵大鬧,然而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不盡人意,還時常會適得其反。 (二)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調查取證。 (三)一定要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系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系。 (四)勸說知情人作證。 此種情況和第三點所述情況相似,可以勸說知情人幫助作證。 (五)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希望通過上文對“如何判斷對方是否屬于重婚,重婚證據如何收集”的介紹能對處于重婚糾紛的朋友以幫助,這里提醒大家,如果想要證明對方有重婚行為,一定要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而對于證據收集的問題,您可以咨詢律師的專業意見,在他的幫助下維護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3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2、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重婚罪的概念: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的違法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 。這里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指已有親緣關系的雙方再結姻緣之好或重疊交互為婚姻。《史記·秦本紀》:申駱重婚 ,西戎皆服。《左傳·隱公十一年》如舊昬媾晉杜預注:重昬曰媾。孔穎達疏:媾與昬同文,故先儒皆以為重昬曰媾。 3、重新婚配,再次結婚。元無名氏《隔江斗智》第一折:我當替你別選高門, 重婚俊杰,也不誤你一世。元柯丹丘《荊釵記·大逼》:他那里重婚 ,我這里改嫁。清李漁《慎鸞交·造端》:一旦憐新棄舊,逼使重婚。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對重婚的認定和處理有很大的區別。中國歷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納妾,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但有妻者納妾是不用此律的。國民黨統治時期民法親屬編雖然禁止重婚 ,在司法實踐中卻默認納妾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 。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婚不予登記;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后,始得再行結婚。納妾者亦應按重婚論處。 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在刑事上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均須按重婚罪予以制裁。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的違法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 。這里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指已有親緣關系的雙方再結姻緣之好或重疊交互為婚姻。《史記·秦本紀》:申駱重婚 ,西戎皆服。《左傳·隱公十一年》如舊昬媾晉杜預注:重昬曰媾。孔穎達疏:媾與昬同文,故先儒皆以為重昬曰媾。 3、重新婚配,再次結婚。元無名氏《隔江斗智》第一折:我當替你別選高門, 重婚俊杰,也不誤你一世。元柯丹丘《荊釵記·大逼》:他那里重婚 ,我這里改嫁。清李漁《慎鸞交·造端》:一旦憐新棄舊,逼使重婚。 重婚罪認定的標準: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對重婚的認定和處理有很大的區別。中國歷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納妾,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但有妻者納妾是不用此律的。國民黨統治時期民法親屬編雖然禁止重婚 ,在司法實踐中卻默認納妾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 。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婚不予登記;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后,始得再行結婚。納妾者亦應按重婚論處。 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在刑事上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均須按重婚罪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