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什么_民事權利都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分為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規范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按不同標準有以下主要分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6、既得權與期待權
7、原權利與救濟權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所享有的權利。
民事權利包括:①財產權,其中有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等。
②債權,有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
③知識產權,有著作權、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等。
④人身權,公民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民事權利義務指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權利限意的范圍內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的必要性。包括如債務人應履行債務,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財產等。另義務人應自覺履行其義務,否則要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而且義務的范圍是由權利限定的,超越權利人權利限定范圍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民事權利能力與具體民事權利的不同在于:第一,民事權利能力是取得具體民事權利的前提。法律賦予公民財產所有權的權利能力,但只有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才能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如果不參加具體的民事關系,就只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沒有民事權利。第二,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兩個方面,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是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還是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而民事權利一般僅僅指權利,不包括民事義務。第三,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賦予的,而民事權利則是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產生的。公民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一般說來,公民的權利能力與年齡無關,但有的權利能力,需要達到一定年齡時才能享有,如工作的權利能力。公民的權利能力是法律所賦予的,與公民的人身不可分離,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與剝奪,亦不得由公民本人放棄。公民從事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應當具備訂立合同所需要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說來,公民訂立合同的權利能力不受限制。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可以自由地訂立合同。但是,公民的權利能力受到一般的社會發展條件的限制。
民事權利就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即權利人在民事法律調整范圍內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以滿足自己利益的自由.
義務是權利的對應面,由上就可以推之民事義務的定義,指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已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權利根據其實現是否需要義務人的積極協助,分為絕對權利(也叫對世權,如物權)和相對權利(也叫對人權,如債權)。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愿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律師解答: 公民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人身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 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