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離婚需要拿出什么樣證據_什么證據能證明出軌?
特邀律師
對于出軌要什么證據才有效,法院認可外遇出軌的證據都是直接反映一方有出軌行為的證據,“包括照片,錄音,錄像,通話記錄,或真實場所”等等或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以及,周圍鄰居的作證都有效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時哪些外遇證據是有效的
在社會普遍婚姻觀單薄的形式下,婚外情事件不斷侵入我們的家庭,很多曾經的人生許諾變的弱不禁風,隨著而來的就是婚外情取證,打婚外情官司,經過這樣的一場婚外情的官司戰爭,細細的體會人生苦短,而對愛情婚姻不能有一點馬虎,對于婚外情來說,夫妻之間定要做到嚴格尊守。
法院指出,婚外情的證據即使收集到,在幫助當事人實現訴訟目的方面雖有一定作用,但也不大,因為即為使這些證據能證明對方有婚外情,但也只能證明過錯只發生過一次。
此外,有婚外情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就一定破裂,所以法院不會因此就判離婚。
另外,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即使一方能證實另一方有婚外情,也無法獲取賠償。
怎樣去看待婚外情的問題
現在這個社太多婚外情了,沒辦法去杜絕這一事的,所以人們常常要提防誘惑。
在法律上,以上的證據都可以算出軌證據:
但是需要注意找證據時不能夠違反法律規定。本文章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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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人啊,你眼光的聚焦點在哪?婚姻、家庭,丈夫、孩子?錢是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錢,對人而言,夠用就好了,太多了只是一串數字。錢,能買到萬物,卻買不到人的感情和真心,更買不到原生家庭和有著實際意義的家人。人都有犯錯的時候,知錯就改,善莫大焉!人的感情像人的軀體一樣,走路有走叉的時候,只不過有的人走叉后發現:風景這邊獨好,不愿再原路返回。有的人走叉后,立馬發現走丟了與自己心心相印,相依相偎的人,會回頭重拾被自己丟失的家人和感情。
夫妻的一生好比結伴而行的路人,當一個人不小心跌入泥潭的時候,另一個人想到的應該是如何施救,或等待他掙扎著走出泥潭,繼續同伴而行。而不是撈走他隨身攜帶的財物,自己獨自前行后不給予同行者存活的機會。夫妻也好,朋友也好,男人也好,女人也好,感情不是鐵鑄的,都不是一承不變的,有可能走偏的時候。如果有了偏離就把對方往死里整,只想自己如何撈足錢財,全身而退,這樣的人適合有朋友嗎?適合做夫妻嗎?
所以啊,我奉勸世人,人人面前留一線,久久好相見!我奉勸題主,當你老公有外遇的時候,不要首先去搜羅他的證據,也不要盯著他的財產。你要想著如何去挽回老公的心,如何與老公建立好新的感情。沒有了錢,夫妻同心可以創造。沒有了人,再努力也打造不出原來的模樣的人。婚姻的牢固,靠自己的堅守。丈夫感情的轉移,靠妻子的喚醒和堅持。不是有句俗話形容那些野心的男人:“外面彩旗飄飄,屋里紅旗不倒”。多數男人的出軌,只是貪戀外面的花草,并不想賠上自巳的家庭。所以呀,不管你老公的財產有5000億還是更多,你挽救了丈夫的人,他的就是你的。你放棄了人而救財產,你最多只能拿到一半。所以,我勸你還是三思后行吧!
婚內出軌生育的和一切為婚外情開脫的都是在作惡。等社會婚姻道德全面崩潰的時候,沒有人會幸免?;橥馇?,無論理由千萬,無論婚姻如何委屈,可以理解,但絕不原諒,因為世上最無恥、最可恨的行為就是背叛!!
見不得光的婚外情結局大致有三種。
一是家庭破裂。陷入婚外情的男人與女人,時間一久,被另一半發現,導致家庭破裂;如果雙方都有家庭,將導致兩個家庭的破裂,這是一種極其破壞性的婚外情結局。
二是反目成仇。陷入婚外情的男人與女人,有一方不想傷害自己的家庭,也不想再過那種見不得陽光的日子,想要退出,另一方不同意,談判不成,反目成仇,這是一種由愛轉仇的婚外情結局。
三是小三上位。陷入婚外情的男人與女人,日子一久,雙方家庭被破壞,也就自然而然的結為合法夫妻,這是一種建立在別人痛苦之上的婚外情結局。
人在借,天在看,你缺什么,千萬別缺德,別一失足成千古恨,別讓自己墜入無底深淵。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無論你做了什么,最終都會回報到你身上,別不信,千百年來,天道好還,你看蒼天饒過誰!人生在世,但行好事,莫問前程,多做善舉,必得善果!——人惡天不幫,人善天不欺。
婚姻不是一張彩票,即使輸了也不能一撕了事。
站在這個角度,即使面對婚內出軌這種讓人難以容忍的事情,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盲目去找對方的缺點過錯。
是的,婚姻是神圣的,不容任何人來褻瀆,伴侶之間是需要相互尊重和忠誠的,每個人都無法容忍對方的背叛。
但是,在誘惑無處不在的時代,在人性的弱點和欲望的驅使下,沒人敢保證誰的婚姻不出問題。包括這種觸及原則性的婚姻背叛問題,一直是困擾很多家庭和夫妻的痛點所在。
現在,婚姻家庭出現小三上位的特別多。把原配逼成精神病,也比比皆是。由此,因發的家庭悲劇不勝枚舉。有人提出,要女人反省,自己在經營家庭與婚姻的同時,到底缺失了什么。本人覺得,作為一個女人,與你風風雨雨,同甘共苦了半輩子的女人,既沒有虐待老人,又沒有犯選擇性的錯誤。請問,她有什么缺失?如果一定要說缺失的話,那我想,可能是那個有外遇的人良心缺失了!除此之外,還有什么,更好的解釋?
做女人可貴的是“莫欺少年窮”。如果不嫌棄男人年輕時候的窮苦,愿陪他走過人生最艱苦的歲月,這樣的女人就是賢妻良母。
而做男人最可貴的,是“莫嫌老來丑”。到年紀大時,男人已經出人頭地而輝煌正時,而女人卻耗盡青春,這時候嫌人老丑,實在是狼心狗肺。黃臉婆不是你想扔就扔的,如果不是嫌棄自己老婆又老又丑,他怎么不去包養一個七老八十的老婆兒做小三呢?這其中的原因道理不言而喻了吧?
男人女人都承認的事實真理:
出軌容易回歸難,享受了不該享受的,就要承擔應該承擔的后果。
得寸進尺的人,讓不得。變本加厲的人,慣不得。
拿著燒紅的烙鐵試一試,烙在別人身上疼烙在自己身上也疼。
不要站著說話不腰疼,那是某些事情沒有放到你自己身上。
婚內出軌千條理由萬條理由,其實就只有一個理由。
那就是極度自私,只為自己考慮,不顧及對方的感受,只想各方面好處都占盡。
所以,婚內出軌的人應該就只是以下三個方面的想法:
一是讓自己有退路。既然是出軌,當然是偷偷摸摸,不想讓愛人知道,這其實就是讓自己如果婚外情沒有發展好,對方不接受你,那就回歸家庭,讓自己有退路,讓愛人成為垃圾的回收站,成為拼盤俠。
二是害怕失去目前的財富。目前的家庭擁有一定的財富,或者自己擁有一定的財富,但你對愛人不滿意,可又不想失去目前的財富,所以悄悄地出軌;
三是害怕出軌的對象還不如自己的愛人,怕自己后悔。
所以,說什么為了孩子,為了家庭,那都是自己騙自己的鬼話,尤其是那些出軌后被發現、被戳穿的時候,以孩子為由不肯離婚的人更可惡,更自私,這樣的人,無論男女,那都是渣,都不值得原諒。
所以,如果真不喜歡自己的愛人了,真認為這樣的婚姻過不下去了,真認為外面的世界更美好,那就請你在重新追求幸福之前先離婚。
別害了你的愛人、孩子、父母,畢竟,一日夫妻百日恩,給對方留一點尊嚴,也給自己留點尊嚴,不要那么極度自私。
案例:胡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1982年結婚,生活二十多年了生育三個孩子,而且三個孩子都長大成人并都已成家立業。2006年7月胡先生與小三李某(23歲)出軌同居生育一個私生女,胡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與2009年3月一個人離家出走,2009年十月份胡先生違反法律法規虛假訴訟 并提供不實虛假的證言證詞和虛假證明 申請法院宣布妻子王女士為失蹤人員。2010年12月份胡先生又和小三生育一個私生子, 2013年7月份申請法院判決和失蹤的妻子王女士離婚,2016年11月胡先生和小三李某結婚。知不知道這個情況該怎么處罰和追究責任?
題主所提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本律師也常常遇到這樣的咨詢。
現實中,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無論男女,都渴望抓住對方婚外情的證據。有的自己跟蹤,有的甚至高價聘請私家偵探。
當事人搜集證據目的不外乎:一是為了查明真相,落個明白;另一則希望于獲得對方的婚外情證據,離婚時能多分財產,讓對方付出慘重代價。
這種行為從弄個明白的角度看,尚可!
但從多分財產的角度出發,未必能達到目的。為什么呢?
一般來說婚外情的證據有三類:
一是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等婚外情證據;
二是《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三是涉及到《刑法》中的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
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p>
所謂“照顧無過錯方”,也就是在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方式上,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在財產的數量上可能是略有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財產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慮到無過錯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
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一般是按照均等分割、照顧婦女兒童、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一方的原則進行財產分割。
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并不是。
如果有前面所說的二三類婚外情,那么法院可能基于此情形,判決離婚,并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