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的定金能退嗎_交了定金沒簽合同,可以退定金么?
特邀律師
房子是家的奠基石,也是年輕人愛情的歸宿。也可以說是人生中的第一件大事。假如買的房子是在一線城市,地段好的、設施齊全的。比如房子周邊配有幼兒園、小學、中學、小型醫院、地鐵等等,房價幾乎可以達到幾百萬乃至千萬。決定完成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早就已經經過千千萬萬遍的思考、合計,然后下定決心買房。更會花很多精力去找中介公司看房、了解周邊情況,直到滿意,才決定下定金,確定買。
所謂定金,就是買賣雙方在經過房產中介公司的左談右說之下,比如房價多少錢成交,房子的國稅繳納情況,是各付多少還是由買方全部承擔。房子是帶租約賣還是交樓的時候空房交與對方,一系列的問題都商議好了,雙方都滿意了,按照買賣流程先下定金,一般小定5—10萬為基準。中介公司一般會代替賣方先收取,監管起來,直到雙方簽約完房屋買房合同,定金轉成第一筆樓款。
定金交了確定之后,不管合同簽與不簽,都已經形成約定了。因此,買房下了定金沒有簽合同,此部分定金也無法退回。
原則上“定金”是具有法律認可的效力,屬于具備“雙倍返還”的約束力,而“訂金”則不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
定金的收款方一定是具有合法所有權的主體或者得到授權的主體。租賃合同未簽訂,作為租戶付款給房東租房定金,已經達成一定程度的法律約定效力。因為在付定金時,已經達成部分(如租金價格、租賃時間、付款方式、房屋配置等)或者全部的合同主要意向的一致確認。在雙方確認一致的基礎下,才去支付定金,確定簽訂合同的時間。
但是,定金的收款方不是房東本人,而收款人又沒有提供房東的合法有效委托授權文件。那么這種情況下的操作是不符合規定的。實際中,也有部分租戶允許居間方存管定金,以待確定房東同意自己的租賃需求,那么租戶最終不租的話,退費是可以的。
這個定金好比日常生活的借條一樣,沒有借款合同,但實際發生的有效借款行為是法律認可的。
忠告:未簽訂合同,付款一定需要認清所付款項的類別,是一定的定出具的“定金”收條不可退,是預訂的“訂”出具的“訂金”收條可退。符合規定的,房東本人或者授權第三人代收的“定金”也不可退。
定金也是購買合同的一個意向體現,但是是可以退房的。
至于退錢就 要和賣家商量了,因為你交付了定金和首付,賣家就只能賣給你了。你不想要了,就導致了賣家還要繼續出售,也耽誤了他的時間。你只有和賣家協商進行解決,雖然沒簽合同,但是也是存在違約的。是否可以退定金,看導致不簽本約的原因。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定金應當返還。如果是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你的描述,是由于你自己的原因不想簽合同,這種情況下從法律層面是不能退回定金的。
定金分為訂約定金和履約定金,你的這種情況顯然是訂約定金,為了在這之后訂立合約而交納的,現在由于你的原因不想訂約(簽合同),依法不能退回定金。
關于定金,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也就是說,定金具備擔保雙方債權債務繼續履行的作用既然已經交付定金,從法律上說明雙方初步合意已經達成,現在反悔,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雖然從法律上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但你仍然可以與裝修公司協商要求退還定金。
租房時交了定金如果沒有簽訂定金合同,你可以以無法對租房合同協商一致的理由要求退還定金。
但是,也不是絕對地不能要回定金,在下面三種情況下有要回的可能性:1、交付定金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即18周歲以下的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看待)。
2、出租的房屋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3、出租的房屋屬于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后兩種情況屬于即使簽訂租賃合同也會使得合同無效,出租人最終要返還定金,所以在這三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您好,我是杭州張律師,讓我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付了定金,沒有簽合同,那么這種情況下呢定金合同是已經成立的。 這個時候不論是你違約不買房,或者是他違約不賣房,那么這個定金都會被一方沒收。如果是對方違約,不賣房話,這個定金還應當是雙倍返還。
如果你這個時候想把定金要回來,那么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你們雙方協議解除。只有在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才能各自都無責任。所以,您千萬不能直接了當和對方說自己不想買房了!
那么如何做到定金合同的協議解除呢? 想要做到定金合同的協議解除,其實有很多的方法,比如說你對于具體房屋買賣合同的擬定提出了很多的條件,比如說你的首付款需要在半年或者是一年里面付清,那么很多賣家知道你付款這么遲的時候,一般都不會同意把這個房子賣給你,那么這個時候就相當于是“逼迫”對方不得不退還定金合同。
甚至是有的時候,賣家在聽到你付款這么遲延之后,他會說我不賣了,那么這個時候如果說您已經保留下來了相應的證據,你甚至還可以向他主張雙倍的定金返還。
總之想要拿回定金,千萬不要說自己不買房了,你要不斷的提各種各樣的條件,逼對方同意協議解除,或者是逼對方不賣,這樣您就可以合理合法得取回定金!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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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期房,付了定金,但沒簽合同,現在不想買了,定金能收回來嗎?小菜認為,如果你確定交的是“定金”,還只是因為你不想買了,并且開發商的“五證”又是齊全的,那你這個錢基本上就打水漂了。不過,也不是完全沒有一線生機!具體意見分享如下,供參考。
第一、定金的法律規定
定金是我國已經非常完善的法律制度,對確保日常交易有序進行,發揮了極為重要的擔保作用。
01、什么是定金?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也就是說,你準備買期房,為了鎖定選定期房的購買資格,擔保開發商就這套房子跟你簽署購房合同,你向開發商繳納了定金。
02、定金的法律后果
就是通常說的“定金罰則”。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把你已經交了定金鎖定的那套房子賣給了別人,他就要雙倍賠你定金;反過來,如果交了定金后,你不想買了,那交給開發商的定金就要不回來了。
綜上看,這就是定金的一般法律規定,出現定金罰則情形,往往都按定金罰則處理。
第二、什么情況下,交給開發商的定金可以退回來?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法律法規,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買房人交給開發商的購房定金是可以退回來的。
01、不具備預售條件
開發商未達到預售條件時,可以宣傳造勢,登記客戶信息,但不得開展預售活動,也不得收取買房人的售房款或定金等款項。
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五證”不全,在不滿足預售許可的條件下,私自收錢的,不管是收了定金,還是收了首付款,都是違規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房人不想買了,或者是其他原因,都可以要求退回款項(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和定金),開發商必須要退。
02、一房多賣
你選定的這套房子,其實不止你一個人買,開發商還把它賣給了其他人。
也就是說,開發商一房多賣了!
在這種情況下,你不僅可以瀟灑地把自己的定金拿回來,還可以多要一倍的定金回來。
03、非因雙方的原因導致購房合同無法訂立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也就是說,不是因為你和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合同不能簽署,開發商必須退你定金。
比如,政府讓開發商暫定銷售,不知道什么時候恢復,合同簽不成,你又不能等,就可以把定金退回來。
04、開發商把你定的房子抵押了
開發商把房子定給你的時候,隱瞞了這套房子已經抵押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把定金退回來的。
05、你定的房子是拆遷房
也就是說,本來你認為你定的房子是商品房,但實際上這套房子是拆遷補償的安置房,房屋的購買資格和品質跟商品房都是不同的,那你也可以把定金退回來。
綜合分析上面5種情形,要么是開發商的單方過錯,要么是雙方都沒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你不管是不想買了,還是其他理由,定金都是可以退回來的。
第三、你不想買了,定金能退回來嗎?生機在哪里?
先說結論:九死一生!
通過上面的分析,基本已經清楚,可以通過去落實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手續?是否把你定的房子又賣給了別人?是否把你定的房子抵押了?或者你定的房子是回遷房?等等。
只要這些原因中有一項存在,你都是可以找到合法單方退回定金的連接點,也就可以把定金退回來。
反之,如果這些情況經調查落實都不存在的話,你又是自己不想買了,那退回定金的幾率幾乎等于零。
小菜認為,開發商敢大張旗鼓地收定金,出現上面這些情況的幾率是很小的,現在的開發商都有律師團隊,一般不會犯這類常識性錯誤。
那你的連接點在哪里呢?
在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購房合同不能訂立。
怎么理解呢?
比如說,你本來是要按揭的,定房的時候也說的是要辦按揭,還把貸款資料交給置業顧問去銀行幫你落實貸款,置業顧問也告訴你說銀行審批說可以貸,結果后來貸不下來,換了幾家銀行,換了主貸人,還是辦不下來,那定金開發商就要退。因為是置業顧問幫你落實的貸款,出了問題就是開發商的。
另外,你本來是要按揭,定房的時候也跟置業顧問說的是按揭,后來開發商要求你一次性付款,購房合同簽不下來,那定金也是要退的。
還有個情況,你急著買房住,置業顧問告訴你年底交房,結果看工程進度,可能年底無法交房,但在你交了定金后,在簽合同時,置業顧問把交房時間延后了,而且延期交房的責任定得很低,那對你的影響也是很大的,如果雙方因為這個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購房合同簽不下來,定金也得退。
當然,根據實際情況,可能還有其他一些小菜未能列舉到的生機,可以自己多想想,多找找。
第四、小菜就定金的一些想法
在商品房買賣領域,繳納定金對雙方來講,都是一種保護,同時也是一種制約,更是一種公平的法律制度。
買房人作為成年人,應當明白自己的行為后果,在買房賣房這種重大交易面前,不能兒戲,因為大家的時間都很寶貴,交易機會也很寶貴,大家都“傷不起”!
繳納定金的一方應該認真思考,謹慎決策,繳納定金后,就應該明白定金罰則和定金的法律意義,并接受定金的約束。
同樣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也應該把定金當一回事,不要把客戶的定金當耳邊風,出現一房多賣這種不夠嚴謹和誠信的事情。
因此,小菜認為,如果開發商單方沒有過錯,也無法找到雙方都沒有過錯而無法達成購房合同的連接點,坦然接受定金罰則是契約精神的內涵所在,損失了定金,但守住了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