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該注意哪些條款_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什么條款?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他就是,雙的隨便出問題的,一種法律制度。或者單位吧他的一切本能和技術等配養好啦,他要隨便走人。一,或者是單位隨便無顧的不用員工了。他有雙簽定合同的,條款約數規定。二,如果每一方出現在步法行問題,安條款處理。三,如果任何一方,單方出現違約問題,就安合同的規定條款來處理。無規矩,不成方園。如果雙方不犯任何違犯規定嗎,廢紙一章。如果一方違犯者嗎,就起了一定法律效率。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首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要給新人讀透講透并理解簽名,避免事后推脫。
其次,符合和執行勞動法萬及國家各項法規,減少勞動糾紛。
另外,了解和關注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做好員工服務。
一、知情權:
(一)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任何擔保或者以其他民義收取勞動者的財物;
(二)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這是勞動者的知情權,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剝奪,不能隱瞞和編造不真實的情況。
二、訂立書面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是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不作硬性要求。
三、試用期的期限: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決定了試用期期限的范圍,具體如下:
(一)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四)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有設定的,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不是每次入職都要約定試用期的。
四、試用期的工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檔工資。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違反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我顧問》在此提醒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條款,不要急于簽合同,要謹慎對待,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