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一年一簽嗎_一年一簽的合同合法嗎?
特邀律師
●『法律有話說』只說法理,法理≠情理●
法律并沒有規定說必須簽多久合同才算合法。
簡析案情如下:
第一,雙倍工資補償的主張存在時效。
入職滿一個月未簽勞動合同,應自第2個月起至第12個月支付雙倍工資。北京法院目前采用時效一年,換句話說如果一直沒簽合同,到第三年的時候再主張雙倍工資就不再支持了,因為過了一年的時效,外地法院的態度詳詢當地專業律師。
第二,簽訂合同期限的相對無約束和無固定期限權利。
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從期限來看沒有問題,但是如果簽訂兩次以后,從第三次開始就應該視為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時單位無故辭退將面臨違法解除的雙倍賠償。
第三,簽約程序。
簽約應雙方協商一致,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果你手頭沒有合同,你可能面臨一旦說沒有合同時公司馬上拿出說每年一簽,你若沒有其它證據,在簽合同與否的問題上對你是不利的。
第四,未簽合同導致自動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規定。
勞動法律還規定了入職超過一年沒有簽合同就視為已經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你需要舉證入職年份和未簽合同的情況。
★綜上,你有兩種方案主張無固定期限,單位無故解除可以雙倍賠償,看你自己權衡維權方案,不論選擇哪個,只要有足夠證據,一般情況下公司方面比較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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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的老職工,公司一年一簽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了,意味著下崗失業。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是違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司早就應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能享有充分的就業安全保障。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于其他勞動合同類型,如一年一簽制,對勞動者來說,能為勞動者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工作環境,讓勞動者沒有后顧之憂,能安心本職工作。只要不是勞動者本人因素,或主動辭職,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一般不會有被辭退的風險。即使是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也會優先留用已簽訂無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而一年一簽制,就得不到優先留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主要內容:
用人單位在 經濟減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員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優先留用(二)款中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可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為勞動者提供充分的就業保障。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條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了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確定無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可以理解為長期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情形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從上可以看出,你已在公司連續工作了20年,并且還是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完全符合以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
三、公司為什么熱衷于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呢?
分析主要原因估計是公司感覺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感覺對該員工不滿意,又達不到辭退的標準,工作感到被動。而選擇一年一簽,如果對該員工不滿意,待合同期滿,可以不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還想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其實,公司這樣做是很不明智的,是對勞動合同法學習領會不夠,仍然停留在過去的思維習慣做法中。
在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先前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可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又能掌握對員工留用的主動權。
而目前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無論是短期合同還是長期合同,只要不是勞動者個人因素,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承擔什么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五,如何進行申訴呢?
心語劉建議:題主首先和公司進行充分溝通,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向公司申明自己享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理依據;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可帶齊能證明你與公司有勞動關系的證據,以及在公司連續工作20年,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證明材料,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相信勞動監察部門會能依法維護你合法權益的.
[職場心語劉,與您分享職場心得,敬請關注.謝謝!]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從你的描述中可以深深感受到您的擔憂,但是公司的做法沒問題,您可以接受,先簽訂了再作后續打算。
您的問題:
續簽合同時被要求一年一簽,合法嗎?
其實您這個情況在考慮法律的同時應該更多的和公司協商處理。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及醫療期的定義來說,您現在的情況其實公司做這樣的考慮的可以理解的。
首先,按照正常情況,您工作7年應該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不知道您們公司之前的公司是如何簽訂的。
我們公司是第一年3個月試用期簽訂1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年續簽時候再續簽1年的固定期限,第三年開始,如果沒有特殊原因都要求簽訂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而您工作滿7年的老員工了,早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了。
這個條款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二、如果公司認定您的抑郁癥為不能從事原工作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條第一項(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個條款有2個方面的意思。
- 醫療期滿,按照您的情況在本公司工作7年可以有6個月的醫療期,從您描述看您的醫療期已經滿了。
- 患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經培訓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公司,單位是可以支付您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 而現階段您的情況到底如何,是否能繼續本職工作,或者后期還會不會請假,其實公司現在還是有很多擔心的,但是它并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簽訂1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就在于它一個是看到您為公司工作了7年的功勞,同時又想借這個時間看看您回到崗位后的具體情況。
第三、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1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是不違法的
我們公司也有很多人其實只愿意簽訂1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也是這樣的,本人覺得1年的合同挺好,到時候大家互相都在不斷考察彼此是否合適,不合適就離開,這樣更能體現雙向選擇。
簽訂時候只要寫清楚不愿意簽訂無固定期限是本人的意愿就可以了。
所以,用人單位和員工只要協商一致,一直簽訂的都是固定期限合同是不違法的。
最后,其實公司這樣做真的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已經做的很仁義了。
個人角度來說您現在的情況簽訂1年期的也挺好,1年后您還是勝任工作,繼續簽訂沒什么的,多簽幾個字而已。
如果1年后公司和你不再簽訂合同了,您一樣可以拿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就算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如果您真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一樣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這樣對雙方來說我覺得其實是最好的選擇和做法。
希望的見解可以給你有幫助,預祝你早日和公司協商一致,也祝愿您早日康復。
我是凡影,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果幫到您,我很高興,喜歡我給我點贊加關注哦。
您好,這個問題根據前提分開來看。
一、首先公司這種方法乍一看肯定是不合理的,因為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的時候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呀!
但是,千萬別忘記了,勞動合同法有一個最大的前提,就是雙方協商一致。
二、如果公司每年都給你們簽一年合同,而你們也都沒有任何異議且同意簽訂了,那么這屬于雙方協商一致,如果你們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司強制、脅迫等要你們簽訂的話,那么已簽訂的在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肯定是合法合理的。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和員工雙方都樂意,一年簽一次勞動合同是完全合法的!
三、當然,如果您對這種情況不愿意,那么在最近一份一年的合同到期續簽時,如已經達到第二次續簽(也就是第三次簽勞動合同),你們可以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如果公司不同意給你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們覺得需要維權的話,就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維權。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