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么條件才可以取保候審_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取保候審‘’故名思義,提供擔保在訴訟各環節隨時‘’侯審‘’嘛,就是說取保者仍須在各環節‘’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
一,‘’取保候審‘’,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刑事立案后為保證案件順利辦理,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個人人危險性‘’一一對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而不致危害社會,即在候審期間不會自殺、逃跑丶毀滅偽造證據、威脅被害人丶證人改變證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訴訟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當事人丶法定申請和辦案機關審查同意采取保證人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額擔保金擔保的方式,有條件的暫不收押予以釋放保證‘’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查‘’的刑事強制措施。
二,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各環節,公安機關有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后有權在審查起訴中繼續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符合的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也有權在審判過程中審查被告人是否繼續辦理取保侯審,符合條件的由法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須‘’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即隨時聽侯法院的傳喚,法庭開庭時必須按時到庭接受審理和最后宣判,否則,法庭有權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如果是交保證金擔保的,依法沒收保證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構成犯罪的,會對其判處實刑并收監執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必須要‘’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案‘’,否則,會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取保候審是對于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需要當事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具體條件如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8、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首先要說一下何謂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強制措施。如果是由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則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一般是由嫌疑人向決定機關提供擔保(保證人或者保證金),從而對嫌疑人不予羈押,由嫌疑人在外侯審的情形。
對于取保候審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從上述規定當中,我們可以了分析解到,關于題主說到的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的是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是參考第二條的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里的規定當中說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沒有規定三年以上或者三年以下,因此關鍵還是在于是否有社會危險性。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暴力犯罪的話,是很難辦理取保候審的,就是因為有很明顯的社會危險性。決定機關在處理取保候審申請的時候,一般也會考慮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是否會不利于訴訟活動的進行并且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
當然,就是否可以申請而言,當然是可以申請的,至于能否得到批準,那就要看決定機關是否同意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了。
既然想申請取保候審,說明已經被偵查機關立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刑事拘留,在偵查機關已經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實后,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受害人積極賠償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可以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由偵查機關對其辦理取保候審;對于起訴的案件符合以上條件的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可以對其辦理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