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有_什么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
特邀律師
根據規定民事訴訟法院受案范圍如下:
1、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下列幾種情況的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經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但其違法行為引起了物質損害賠償責任的。 第二,經調解,自訴人同意撤銷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訴部分,但堅持要求賠償請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檢察機關撤回對被告人的公訴,但已查明其行為有物質損害賠償責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負有賠償責任的,由其遺產繼承人繼續參與附帶民事訴訟的。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圍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是由受民法調整的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糾紛,
第二類是由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所引起的依法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爭議糾紛,
第三類是法律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糾紛或事項。
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是:有明確的被告;原被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屬于法院受案范圍;歸屬受案法院管轄。如果以上四個要件不具備,就不具備起訴條件。
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的有: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由受民法調整的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糾紛,第二類是由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所引起的依法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爭議糾紛,第三類是法律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糾紛或事項。 (1)第一類糾紛范圍1)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及離婚的財產糾紛、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產糾紛、撫養和贍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等。 2) 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囑繼承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分割遺產份額糾紛等。 3) 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等。 4) 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使用、租賃、代管、典當、拆遷、調換等糾紛。 5) 各種物權糾紛。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糾紛。 6) 相鄰關系糾紛。包括相鄰采光、通風、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險等糾紛。 7) 涉及人身權糾紛。包括侵害他人身體的侵權糾紛,醫療事故糾紛,美容致人損害的糾紛,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被動物致傷造成的糾紛,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引起的糾紛。 8) 債務糾紛。包括合同糾紛、代理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等。 9) 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商標權糾紛,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糾紛,發明、發現權糾紛,工業產權轉讓、使用許可等糾紛。 10)各種票據糾紛。包括股票糾紛、債券糾紛、彩票糾紛等。 (2)第二類糾紛范圍。 1) 勞動合同爭議糾紛。 2) 除名、辭退或開除爭議糾紛。 3) 對企業作出的其他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爭議糾紛。 4) 關于是否工傷的認定爭議糾紛。 5) 其他。 這類糾紛或爭議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先由相關的勞動爭議管理部門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論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經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3)第三類糾紛范圍。 上述糾紛種類尚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非糾紛。如選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而引起的糾紛,申請宣告死亡、失蹤,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等非糾紛。
法海一粟認為,既然題主問的是“違法占地侵權”案件,其當然屬于民事受案范圍。
1、土地侵權的類型。鑒于我國土地所有權為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因此,實踐中權利人對于土地的權利通常是指土地使用權。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權利人對于土地所享有的權利可以分為: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用益物權。
2、土地侵權的類型。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與土地侵權有關的案由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地役權糾紛等。而其他諸如抵押權糾紛等,可能也會與土地有關,但是,嚴格地說不屬于土地侵權案件。
3、有些土地糾紛需要先行經過行政或者仲裁程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不屬于。民事訴訟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司法活動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