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的受案范圍_行政案件受案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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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對該范圍,具體包括: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委托、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筑、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另外,我國法律也明示規定了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確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糾紛內容:①有關公民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具體指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③有關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國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具體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在堅持現有受案范圍不變的基礎上,新《行政訴訟法》對征收、征用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和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如違法攤派勞務),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范圍。同時對權利的保護擴大到了人身權和財產權之外的其他權利(如教育權、姓名權、勞動保障等權利)、行政協議(即行政合同)也納入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拓寬“民告官”的門檻,有利于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監督,防止行政濫權和行政不作為。同時還有利于保障人權,在公民的人權和人格尊嚴受到侵犯時提供及時和有效的救濟。
僅就補償安置協議起訴屬于民事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只有對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您好,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七款、第十一款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可以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所以房屋征收協議,是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