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協議違約金標準_未簽培訓協議要求賠償違約金?
特邀律師
首先勞動法上的違約金條款只適用于兩種情況:
1.培訓了勞動者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培訓費逐年攤銷,余額才是違約金。
2.涉及保密的。
除此之外一切的勞動合同違約金條款均屬無效。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所謂違約金,是指違約的賠償金。而去培訓是單位安排的行為,事先也沒就此進行過約定,所以就不存在違約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培訓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
一、關于培訓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企業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如果員工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那員工就應該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二、關于違約金金額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員工如果違反合同中關于服務期的約定,提前離開企業,那么企業有權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企業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企業提供的培訓費用,具體數額不能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比如:員工經過培訓,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器為五年,員工服務了兩年半就離開了,那么員工需要向單位支付的違約金不能找過培訓費用的50%。
培訓費用的計算也有據可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自身相關知識的提高及掌握某領域技術能力的理論基礎與實踐動手能力的體驗,現今各大中城市都有類似的培訓學校出現,琳瑯滿目,五花八門,包括各層次學課的學生培訓。
那么在開課前雙方都有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制定,包括半途退學的時間和對學費退還的階段約定。分析認為,題意中的學員退學,你應在開課前就應考慮成熟,既便有原因不再上學就應在開課之前與學校給予溝通聯系,要求退于全額培訓學費,那據合同和道理上還說得過去。
但你已上了二天課卻要退學,并要求退還全部學費,從合約上和道理上說,認為不通,學校扣20%學費,也在情理之中,畢竟學校已對學期培訓安排也付出了一定成本,你就自認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