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_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
特邀律師
主要作用:
1、實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于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2、有利于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采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3、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
信息披露主要內容: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類: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期報告分為前半個會計年度的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
季度報告分為一季度(春季度)報告和三季度(秋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包括的內容和形式較為廣泛。較為常見的有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其他重大事項也會由一些中介機構同時發布信息,如回訪報告、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律師見證報告等等。
疫情期間上市公司如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被披露,投資者是可以請求賠償,但是投資者提出賠償,何必糾結于一時呢,等待疾病過去不好嗎?畢竟疾病期間,禁止人員流動和聚集,投資者提出賠償,存在很多難以言說的障礙。
投資者提出賠償,需要委托律師,然后簽訂有關委托書,準備相應的材料,有的券商營業部還沒有開通現場交易,投資者需要到券商營業部打印蓋了章的交易清單,還需要提供經公證處公證的身份證復印件,等,限制出行下,需要填寫律師委托書等,辦理這些材料雖然可以,但相對而言,較為繁瑣一些。
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索賠是一個最成熟的侵權案件,只要訴訟時間還沒有過期,還是可以等到疾病過去以后的,即使投資者委托律師提出索賠,律師也不會就馬上向法院起訴,畢竟律師也需要準備很多材料,在疾病期間,準備材料也是相對麻煩一點。但是如果即將過期,那就是另一碼事,還是需要馬上委托起訴的。
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各個市場都是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的。一般而言,為了防止信息披露的隨意性,以及防止市場的異常波動,原則上是不允許在交易時段進行信息披露的。但即使在非交易時間,也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發布,而是有一定的時段要求,畢竟公告信息有可能造成市場波動,特殊情況下需要人為干預,而具體負責信息披露的交易所的人也不可能24小時隨時待命,所以規定一定的披露時段也是一種正常的選擇。
以上海市場為例,長期以來只能在盤后一定時段進行信息披露,近年,又增加了交易日早午間和非交易日時段的披露。目前上海市場具體的信息披露時段如下:
1、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7:30-8:30)。
2、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11:30-12:30)。
3、交易日盤后披露時段:直通車公告(15:30-19:00);非直通車公告(15: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時段(單一非交易日或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也就是說,原則上上市公司只有在上述時間段才能進行信息披露,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上市公司提交公告的時間。對于午間和盤后時段,上市公司可以在交易時段提交披露文件,但系統不會立即披露,會等到交易結束后的相應時段到來時,系統再予以統一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體主要是七報一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金融時報》、《經濟日報》(已將其指定披露權利轉給了隸屬的《證券日報》)、《中國改革報》、《中國日報》和《證券市場周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全文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巨潮資訊網發布。當前,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也可以在這兩個網站找到。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指定報刊和網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