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原則_離婚財產該怎么分割?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姻當事人在面臨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以雙方協商為主,如果協商不成可起訴至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在維護夫妻雙方當事人利益、維護社會關系穩定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分割時主要依據以下原則:
1、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為了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往往更可能分給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遵循此原則。需要注意一點,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但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可以適用抵償原則。
3、根據財產情況具體原則判決
法律授權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往往會結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數量、財產等實際情況,以及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聯系起來通盤考慮,合情合理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因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在分割財產時,也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5、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由于歷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種因素,婦女的經濟地位、生活能力總體上相對較弱,所以在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時會適當照顧女方。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則是保障未成年人成長的需要。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事宜時,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
離婚時,如果子女尚未成年,那么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則有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財產一般包括:其父母鎖緊撫養義務供給的物品、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本人創作表演等所得、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與醫療費等。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財產
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夫妻離婚時該財產不參與分割,由撫養的一方代為管理。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 離婚案件,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的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得清楚婚姻法的規定,同時還要弄清楚什么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婚前的個人財產,只有區分開了,才能給你正確答復的。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擁有的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的。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它歸屬確權的性質,婚前個人的合法財產,永遠是屬于個人擁有的。
換句話也就是說,在婚姻期間內,依法是把夫妻在經濟上看成一個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制內,既有個人的婚前財產存在,又有夫妻的共同財產存在。個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共同的經濟利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現在回到樓主的提問作出正面回答;離婚時,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實行的原則就是,各占50%的分割權利,這種男女平等的權利,在法律上是絕對公平,公正的。
以前的舊法工人妻兩人分居三年以上作為自動離婚處理,現在的新婚姻法應該雙方同簽離婚協議,經法院牢批改章方為有效,夫妻雙方財產屬于兩個人所有 ,你買的房不管有沒有簽名,只要法律上這承讓她屬于你妻子,她都會有財產共享權。你說她在銀行取走13萬,這也屬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你有證據,證實這筆屬于她取走了,你可通過向法院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