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_多少錢構成信用卡詐騙?
特邀律師
5000元及以上就可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資料:
惡意透支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情形: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或者惡意透支。構成犯罪標準:除了惡意透支是1萬元外都是5000元。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最新司法解釋是,本金1萬以上為巨大,10萬以上為特別巨大。只計算本金,不計算其他利息,手續費,滯納金等。
少數幾個省執行本金5000元以上的規定。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從法律上講,關鍵要看:1、銀行等受害人報警情況,2、符合不符合惡意透支。
一、所謂的惡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如果沒有銀行的”有效催收“,單純持卡人沒有歸還的行為,是不能認定犯罪的。
①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②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③兩次催收至少間隔30日;
④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于銀行是不是有效催收,銀行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對持卡人透支數額的催收“為”有效催收“。
銀行提供的有效催收的證據必須由銀行工作人員的簽名和銀行的公章。這一條,對發卡行設置了證明責任,是對發卡行的約束。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從這個惡意透支而構成的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來看, 數額應當是一個累加的數額。
二、銀行等受害人報警情況。如果持卡人透支了多個銀行的信用卡,如果有的銀行報案,而有的銀行沒有報案,那么嫌疑人的惡意透支數額僅僅是報了案的銀行的數額,而不包括不報案的銀行的數額。
有的時候,有銀行報案,且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在判決后,其他的銀行也報案,并且也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就涉及到刑法關于”罪數“的處理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了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但是要是構成犯罪要達到罪額較大的標準。在《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數額較大作了解釋,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為數額較大。你這個才8000元,構不上數額較大,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其實要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除了要達到5萬元以上的數額要求外,還要滿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和銀行兩次有效的催收。
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緱l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金額多少構成犯罪: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