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一起喝酒出車禍有責任嗎_朋友一起喝酒出事故要承擔責任?
特邀律師
共同飲酒后一人出車禍,如果共同飲酒人有過錯責任,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如當事人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自身有一定的過錯,可減輕共同飲酒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有一定的責任,盡量控制他們飲酒。否則,出了事,都不好看。
有連帶責任一、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以下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4種情形下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酒友是需要擔責的:
一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刺激對方喝酒等;
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喝酒;
三是未將醉酒者送至安全目的地;
四是酒后駕車未勸阻。 如果是喝完酒,你勸阻朋友不要酒駕,朋友不聽,擅自酒駕發生事故,那就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喝完酒,你朋友回去被別的車撞了,那主要是肇事司機的責任。 對于共同飲酒中的情誼侵權責任,共飲者之間是互相負擔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在侵權法中,行為人無需因疏忽而承擔責任,除非其造成損害的行為或疏忽違反了本應承擔的注意義務。 如果一個人能夠合理地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對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傷害或財產上的損害,那么,在多數情況下他應對可能受其影響的人負有注意義務。 相關法律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規定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第—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第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以上就是共同飲酒需要承擔責任的四種情形,希望大家在飲酒時注意分寸,不能讓人過度飲酒,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近年來的酒后事故頻發,給社會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損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誰承擔責任也成為人們觀注的焦點問題。
筆者總結認為,有六種行為人要對酒后發生的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酒后駕車肇事等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后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后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后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