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措施_古代是如何懲罰賣假藥的人的?
特邀律師
一、你涉嫌銷售假藥了,而且公安已經立案,案子也已經移送到檢察機關,正在審查起訴呢。二、如果你說的情況屬實,那你賣假藥的事,后果不嚴重。根據我國刑法第141條第1款規定: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你符合第1條,根據你說的,撐死了判個緩刑。很可能是拘役。換句話說,將來法院會審查你的案子,最多就是判處一個3年以下徒刑,基本上是緩刑。人肯定不會進去的,何況你還有小孩需要照顧,這也是量刑時的一個情結。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后人不忘前車之鑒,至于古人如何懲罰制售假藥者的,誰也沒看到,書里也沒見到有且實記載。
但我認為古代官府衙門決不能容忍在治病救命的中藥存在著造假販假罪惡事實,最少也得關在牢里杖脊,打得皮開肉綻,血肉模糊,再關進木籠囚車游街示眾,讓你去人現眼,這輩子在人群堆里難以抬頭,但我更希望對于制造假藥 ,販賣假藥的圖財害命之徒應象泰國一樣判出死刑!
生產銷售假藥罪怎么量刑: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