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和銷售假藥罰款2019_如何對生產銷售假藥量刑處罰?
特邀律師
生產、銷售假藥,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刑法中的假藥指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藥品管理法33條規定,變質不能藥用的為假藥。未經冷鏈保存的疫苗屬于變質不能藥用的假藥應無疑義。該案應以刑法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釋2014年14號)本案銷售金額已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且該假藥以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依法可以判處死刑。
這個法令明顯就是在鼓勵犯罪!真不知道是誰制定的法令,估計也是打疫苗打傻了,竟然還在給假疫苗企業織造保護傘。按著我的想法,只要生產假疫苗,不管數額多少,企業都得吊銷營業執照,法人以及所有參與生產的人全部入刑十五年以上。
疫苗不同于普通的食品安全!食品雖然有各種超標各種有毒,可是畢竟不會死人。而疫苗而不同了,如果打到假疫苗的話,那么一旦免疫無效將導致患者感染病毒而死亡,這是在殺人;而且這種病毒往往是傳染性很強的毒性很大的那種,一旦免疫失敗的話很容易在人群里爆發傳播,這絕對不能用錢來衡量,假疫苗幾乎可以跟反人類劃等號了,哪怕只是一瓶假的,都得重判。
對于防止出現假貨我們不防引入德國元首的方法。當年德國降落傘公司給德軍供應降落傘的時候曾做出了99.9%安全性的保證,但是元首直接拒絕了,元首要求必須把安全性提升到100%,并責令誰生產的降落傘誰去負責測試,然后德國降落傘公司就真的做到了100%合格率。我們強烈要求這些疫苗生產廠家必須收回國有,并且要求官民同用。
生產銷售假藥罪怎么量刑: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