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檢察院批捕了都會判刑嗎_批捕之后就一定要等著判刑嗎?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根據案情復雜程度,最短五六個月,最長的話可以十年以上。有的就是簡單的盜竊案,用不了多長時間,有的牽扯多人、多起案子、多種罪名、多個地區,案情非常復雜,需要的時間就不好說了。
一般來說,第一階段是在公安局進行的。
傳喚是1天,拘留是最多37天,以后是立案偵查,有兩個月期限;如果重大案件可延長一個月,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十年以上重罪的可以延長兩個月,發現其他罪行的可以重新計算時間,共計7個月。
第二階段是在檢察院進行的。
審查起訴1.5個月。如果改變管轄范圍的重新計算1.5個月。后邊可能需要補充偵查,一個月期限。案情復雜的話,這種情況可能會有多次反復。
第三階段是在法院進行的。
法院刑事一審一般情況三個月審結。如果重大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還有可能進行補充偵查。
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一般情況兩個月審結,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
至于法院開庭是否通知家屬,法律沒有專門規定,但是開庭時間代理律師肯定是知道的,家屬需要到庭旁聽,可以咨詢一下代理律師,或者咨詢一下主審法官。
用兩個案例說明問題。
1、青島即墨武鑫(原籍沂水)2016年8月27日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殘,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2017年7月31日作出二審判決,從案發到判決生效,大約11個月時間。
2、呼格案真兇趙志紅,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趙志紅在各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慘遭強奸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
2005年,趙志紅落網。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上訴一案終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2019年7月30日,被執行死刑。
從逮捕到執行死刑共經歷了14年,這應當是歷時比較長的了。
被檢察院逮捕取保候審后,一般還要經過法院審判。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謝謝邀請,批捕以后就一定要等待判刑嗎?這句話是錯誤的。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經過公安機關的偵破,從方方面面收集案件的材料和證據, 罪責達到入刑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會報請檢察機關申請批捕。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送上來的批捕材料,經研究才作出批捕的決定。
之后案件就交由檢察機關接手辦理,檢察機關會根據公安機關送上來的犯罪材料,進行逐條的再三核實,如果發現列舉的犯罪記錄與事實不符,就會把材料退還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材料完畢后,檢察機關還要對補充的偵查材料進行再三核實,與犯罪事實不符或者是構不成犯罪的,會取消批捕。
如果檢查檢察機關確認,案情屬實,已經達到了觸犯刑法的,就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提出的上訴材料決定立案,才進入審判的日程。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的內容及列舉的起訴項目,經過訴辯雙方的唇槍舌戰,最后依照刑法的條款量刑,對沒有達到入刑條件的,會宣布當庭釋放,同時,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法院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才宣判罪名成立有罪的判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你好。
按照你的描述,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批準逮捕了,那么被判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為什么這樣說呢?
理由其實很簡單,有如下四點:
1、《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2、既然已經批準逮捕說明了三件事:其一,已經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其二,還說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其三,如果取保候審的話,會有社會有危害性。
3、否則,如果沒有任何證據或者說證據特別的不充分,那么,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批準逮捕的。
因為現在是逮捕和起訴兩件事都歸到一個部門來處理,批準逮捕和移送起訴是同一個檢察官辦理。
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上存在瑕疵,今后有可能沒辦法移交到法院審理,那么他很有可能不會批準逮捕。
如果檢察官批準逮捕了,那就說明,他認為這個案件在證據上,即便有問題也不是關鍵性的問題,不至于影響到后期的法院審理。
4、當然,根據辯證法原理,任何事情都有其兩面性,不可能是絕對的。
就拿案件的結果來講,也并不是說,只要檢察院批準逮捕了,法院就一定會判刑。
如果真是那樣,現實中就不會有那么多的冤假錯案了,既然有冤假錯案的存在,有諸多改判為無罪的案例存在,那就說明,即便批準逮捕了或者已經判刑了,也有改判為無罪的可能。
何況,檢察院批準逮捕所依據的證據,還不是最終導致定罪量刑的全部證據,批準逮捕之后,偵查機關仍然要繼續調查取證,只有把證據全部收集完畢,才能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再移交給法院審理。
開庭審理時,還要經過控辯雙方的質證,才能決定證據能否被采納,嫌疑人能否被定罪量刑。
從程序上講,檢察院批捕依據的證據,還要經過法院審理、控辯雙方質證之后才能被采納。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