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了逮捕通知書多久開庭_收到逮捕通知書后最快多久開庭?
特邀律師
批捕后一般3--5個月開庭。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下列案件在本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檢察院批準逮捕后一般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有可能延長時間,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案情復雜的,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逮捕是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依法逮捕。
”從逮捕之日開始計算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限,一般兩個月,最長可以是6個月,發現另有其他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詳細內容見《刑事訴訟法》124條到128條的規定)。偵查終結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改變管轄、退回補充偵查,時間會更長。法院收到檢察院移送的案件后,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所以僅憑逮捕書不能準確確認開庭時間,因案件情況不同,偵查、審查起訴的時間會不同,快的20多天,長的就不好說了,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都可能。開庭時間以法院的開庭通知書為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內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準逮捕后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 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 如果案情復雜,每個階段可能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