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讓我們簽不合理的協議_老板讓我們簽不平等合同,我們不愿意,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謝問題邀請。
除非你入職的時候就簽署了保密協議或有保密要求,如果沒有你要辭職老板找你簽保密協議,完全是沒有道理的。
簽訂“勞動就業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的責任,對雙方都是權益保障的前提條件,也是遵法、守法的表現。
這不是你們想簽或不想簽的問題,無論想不想,都應該遵從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就業合同”,否則,亦為違法行為。
但是如果你所要簽的 勞動合同書 上的利益或者說權益 條款不理想,更或者說是有違法律規定的,你可與用人方協調溝通、更改,如果你的合理要求用人方不認可的話,你可以選擇拒簽,并在你多次交涉無果后可尋求法律幫助!
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要慎重!
thank you !
一.小編的觀點:
1.首先你可以和老板溝通協商一下,為員工繳納社保對公司有什么好處?讓老板自愿為員工買社保才是上策:(1).公司給員工買社保是大勢所趨;二是為員工繳納了社保,對穩定員工隊伍有好處,讓員工有歸屬感;三是為員工繳納了社保,可以把工傷等等風險轉移給政府,公司的人頭風險可以降為最低,至于多發的2000元現金,不該拿還是不要拿,拿了不該拿的,與情理不合。
2.“道理”講不通,再講“法”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與員工簽署協議,放棄單位為自己購買社保這是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一旦查實有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必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企業這樣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和責任,對于不繳費或者不按時足額繳費的,依法給予處罰。(2).用人單位讓職工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簽訂的協議無效,依然要按照規定給予繳費。 (3).職工可以要求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
二.關于繳納社保相關的法律條款
1.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合同到期,雙方需要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愿意續簽,而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這不僅不合理,而且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是必須為之,不可選擇的。
然而,公司以簽合同寫不參加社保為由,故意逃避法定義務和責任,拒絕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行為實在可惡,也堅決不能容忍。
不過具體情況我們也要有具體策略,也需要我們和這樣的黑心老板斗智斗勇。
首先我們通過上網查詢等途徑了解一下這家公司的情況,如果就是家小公司,看著也不規范,待遇也不高,這樣的公司我們可以直接拒簽,你想,公司不怎么樣,還故意知法犯法,能有什么前途?干脆走人算了。
如果這家公司還小有規模,待遇也不錯,我們可以先違心的簽下合同,可以違心的承諾“不參加社保",反正違法的合同也是無效的,先保證了工作再說。過個一年半載,工作穩定住后,或者時間再長點,再向勞動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
公司老板是想通過簽合同,讓你放棄參加社保來逃避責任,實則這是最愚蠢的行為,簽這樣的合同有什么用?簽份合同你就不用遵守《勞動法》了?也太法盲了吧。但你有了這份"放棄社保"的合同,勞動關系就已明確確立,到時你一告一個準,勞動部門也好處理,你的權利也好維護。如果公司連合同也不簽的話,到時你還得先確認勞動關系,處理起來更麻煩。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你還得感謝這位公司的法盲老板。
如果你能把公司帶上正軌,即使老板不要你了,你也不虧,可以去創業了或者換一家公司,怎么著你都不虧,相反這是你寶貴的經歷。但是我覺得你不行,你的格局太小了
你好,你都已經拿到離職證明了,表明你跟公司已經不存在任何關系了,所以公司無權喊你再回去簽競業協議。應該說,從你拿到離職證明的那一刻起,你的公司就只能叫前公司了。所以,你必須拒簽。
從你的前公司做法來看,你在職的時候沒有跟你簽競業協議,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也沒有跟你簽競業協議,卻在你離職后喊你回去簽競業協議,這說明你的前公司合同管理不規范,缺乏體系化管理。即便你真的屬于競業限制一類的人員,但因為公司自己沒有做好這個競業協議的工作,你離職后拒絕簽訂競業協議也是由前公司自己承擔這個責任。
你不用擔心前公司因為你拒簽競業協議而去告你,告也沒用。因為從你的前公司做法來看,你當初的勞動合同里面肯定沒有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內容,加上你已經離職了,前公司想投訴你也沒有事實依據和實際證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還有一點,簽競業協議是有補償的。你的前公司喊你回去簽競業協議,有沒有提補償費的事,補償費能給你多少呢?一般競業協議的補償標準至少是離職前工資總額的50%。如果錢給少了,絕對不能簽;或者前公司根本就不打算給錢,那就簽個球。從你前公司的這種不規范的做事風格來講,估計喊你回去簽競業協議不會給你多少補償費的,所以沒必要法理前公司這事。
總之,你已經離開了前公司,跟前公司沒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了,前公司沒有權力要求你回去簽什么競業協議,晚了。你大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簽。
這。。。這當然是違法的啦~現在的公司注冊營業執照,都需要五證合一,五證中的其中一證是社保保險關系登記證。也就是說,所有在工商局注冊成立的公司,都是需要為全體公司員工每個月強制性購買社保的,并且有一個專門的對公賬戶繳交的。所以沒有為員工購買社保,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啦!
雖說購買社保對于一般的小企業都是會造成不小的經濟壓力,因為養老、醫療、失業這三個險種是又公司個個人分別按不同的比例一起繳納,而生育和工傷是又企業完全繳納。但是,社保本身就是一種由國家規定的強制性需購買的行為,企業這樣私底下要你妹簽署放棄的行為,游走在灰色地帶,推卸責任。
如果你的公司沒有為你繳交社保,你完全可以提出要求,或者直接向當地社保局投訴。至于公積金,公積金是企業的一種福利了,并不是強制購買的,所以一般的小企業只會給員工買社保而沒有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