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兩方去世怎么分割_夫妻共同房產一方死亡,繼承如何辦理?注意什么?
特邀律師
您好!
這種及時辦理繼承的意識是對的。當共有財產人一方去世之后,必須要辦理繼承,除非對于另一半財產不在乎!
繼承如何辦理,需要分為三步走:
第一步:確定繼承人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當一方去世之后,本來屬于兩個人的財產,很可能就面臨被多人分割的問題——其中,1/2作為遺產,被繼承人繼承分割——這是依據我國現(xiàn)行《繼承法》而定。
分兩種情況:
1.遺囑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留下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那么,就按照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來確定。
2.法定繼承。
在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來。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題主的情況,應該僅涉及到第一順序,不涉及第二順序):
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養(yǎng)子女、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配偶。如果有多段婚姻,僅限現(xiàn)任在世配偶。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確定繼承人之后,才會涉及到如何分割財產、采取什么方式辦理繼承的問題。
第二步:確定繼承份額
原則上,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份額。
但是,繼承人是可以放棄自己繼承權的。這種“放棄”的行為,對于“集中”繼承權有好處。
這里給出一個建議點:
如果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注意,遺產最好集中繼承——遺產全部由某一個人繼承。
之前我們說過,房產的產權人只有夫妻兩個人。當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房產很可能就變成多個人共有的。“集中”繼承的道理很簡單:——
一套房子,有份的人越多,意見不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會給后續(xù)處置房產帶來很大的麻煩。甚至可能發(fā)生“繼承權”無限“轉移”的問題,到時候一堆對家里財產沒有貢獻的人,都有了可分割的權利。
那么,集中在什么人名下會比較合適?個人給出三個建議:
建議(一):不建議繼承給去世人的父母。兩個原因:
一是,理論上,老人去世的會相對早一些,這樣在一個有限的時間內,同一部分份額,就會再發(fā)生一次繼承,而且辦理更麻煩(第三部分詳述)。
二是,如果去世人有兄弟姐妹的話,今后就很可能發(fā)生“轉繼承”的風險!
建議(二):由在世的配偶繼承。
本來就屬于夫妻倆的,一個先走了,全留給在世一方,從道理上應該是無可厚非的。
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財產不外流,而且在世一方也不用擔心未來子女不養(yǎng)、自己一個人無法處置房產的風險。
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是今后這部分,在在世一方去世的時候,還要再發(fā)生一次繼承。
建議(三):由子女繼承。
這種方式適用的前提是:子女不多(最好一個)、子女對父母很孝順、子女婚姻穩(wěn)定。
唯一的好處就是,繼承下來的這部分,在短時間內不會再發(fā)生繼承了。
到這一步,誰繼承、能繼承多少份額,應該是有明確想法的。但是,可能會有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沒有任何爭議;一種結果就是,有繼承權的人不放棄、繼承人之間產生爭議。
這兩種結果,導致辦理的方式不同。
第三步:繼承辦理
1.沒有爭議的情況下。
如果繼承人都沒有爭議,無論是集中到一個人、還是大家都同意分散繼承,辦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直接繼承過戶。
所有繼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提醒兩個注意點:
第一,不一定所有地方的不動產登記中心都會辦理。這個需要題主自行去咨詢一下。
第二,如果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意辦理,準備好下述材料:
房產證。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
所有繼承人(注意,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和親屬關系證明(到人才、或者工作單位開具)。
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及繼承人中有去世的人的死亡證明,全部需要)。
這四類材料準備齊全了,就可以辦理。
(2)公證繼承。
這是目前通行的一種繼承方式。
所有繼承人全部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準備材料同上(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相關材料)。
注意:放棄繼承權的人,可以不到場,但是要有一個委托書。
之后,繼承權公證書上寫明的繼承人,拿著這份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有爭議的情況下。
也分兩種辦理方式:
(1)爭議沒到不可調和的地步。
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人民調解”的方式。一般當?shù)囟加幸粋€叫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機構,他們有調解的職能。
如果能夠調解成功,委員會會出具一個調解書。調解書下來之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到當?shù)厝嗣穹ㄔ海嗣穹ㄔ簳鼍咭粋€《民事裁定書》。
繼承人拿著這個裁定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2)爭議無法調解的情況下。
這種方式,就沒辦法了,只能打官司。具體過程就不細說了。法院最終會出具一個《判決書》。繼承人拿著這個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小結
以上把整個繼承辦理向題主介紹了一下。再歸納幾個注意點,或者說經常“卡住”繼承辦理的點:
1.“人”。
多個繼承人,可能有人有異議,主要表現(xiàn)就是“不答應放棄”。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例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不贍養(yǎng)、甚至有過火的行為等),是無法剝奪其繼承權的。
這種情況下,沒有太多的辦法。只能靠溝通協(xié)調。
2.材料。
這是經常卡住的第二個點——尤其是祖輩人的死亡證明。很多繼承人,祖輩去世較早,沒有死亡證明,也不知道哪里開具。給出三個選擇:
死亡人員所在地的公安分局。
通過法院,宣告人員死亡。
等待。這一條重點解釋一下:2019年底的時候,人社部相關負責人透露,準備取消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42類證明材料,將采取“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替代證明材料的開具。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很可能在2020年正式公布:不需要這些難以開具的材料了。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一方去世14年,財產分割: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夫妻共同財產終止: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 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xié)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 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不可能!‘’
依我之見: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得財產法律規(guī)定的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去世后的遺產繼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還健在,依繼承法之規(guī)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遺產份額健在的父母作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人之一,依法應該分得該得的份額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還有親生兒女或依法收養(yǎng)的兒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繼承法之規(guī)定‘’子女‘’也是該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依法依理應該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遺產的應得份額;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懷有男方的骨血,雖未出世,但依繼承法之規(guī)定遺產繼承時應留有‘’遺腹子‘’的份額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鮮活的生命,就必須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該份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經營活動,或履行與已身份相關的必要的義務而對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后所余遺產才能分割。
如果還有N…個合法理由參與‘’去世一方所留遺產‘’的分割。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雙亡,且夫妻雙方也無外債,如果一方以遺囑‘’的形式明確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己的份額全部由另一方繼承的話,那么,此種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繼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遺產。
請問: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還能完全繼承其遺產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房產證只寫了一方名字,但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都享有一半的產權份額。一方去世后,其享有的那一半房產份額則作為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的話,若有遺囑則依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有配偶、父母、子女這些人員,繼承原則上是均等繼承,可以根據繼承人的人數(shù)確定每個人繼承的財產份額。
過戶屬于不動產登記部門管理的事情,不管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不動產登記部門都會要求所有的繼承人都到場簽字確認。所以除了需要準備產權證、死亡證明、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等等材料,還需要其他繼承人配合。若其他繼承人不配合或無法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繼承,憑借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再辦理產權過戶。
總體來說,遺產繼承相對較繁瑣且扯淡,但遺產繼承還是越早處理越好,否則后面的繼承人越多,麻煩也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