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別財產制相互繼承_半路夫妻有權繼承另一半的遺產嗎?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配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有資格繼承另一半的財產的。
半路夫妻是指之前和他人存在過婚姻關系,但是已經結束了,又和現在的配偶組成新的家庭的夫妻。如果雙方已經在民政局登記過,就是法律所認可的婚姻關系,是可以以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另一半的遺產的,但是要以配偶沒有把自己的財產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給其他繼承人為前提。
綜上,如果沒有遺囑,雙方已經在民政局辦理過結婚登記,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另一半去世,配偶是有資格繼承去世的一方的財產的。
希望該回答能夠幫的上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公證遺囑并非是最高的效力!
我國的遺囑繼承主要形式兩種: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按照順序進行?一一
遺囑繼承較為復雜一點,遺囑繼承除了遺囑外還有遺贈、遺贈扶養協議一一
我囯民法典中第六編規定多數傳承繼承法的內容,但是、對遺矚的種類、效力做了修改,體現了遺囑的自由性、便民性一一一
一、民法典中除了原來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遺囑外還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
打印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見證人在每頁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防止出現假遺囑的問題……
錄像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在錄像中記載姓名、肖像、年、月、日。錄像中的遺囑內容不能剪輯、刪除,防止虛假遺囑問題?
二、否定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現有的繼承法中規定了幾種遺矚都不能改變公證遺囑,然而民法典將其內容刪除了。無論哪種遺囑都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是、必須是內容、形成合法?
原來的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有著最高的效力、任何遺囑都不能改變公證遺囑,需要改變必須以再一次遺囑公證方可。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形式不方便遺囑人、體現不出遺囑人的自由性、權力性?
民法典對遺囑規定了遺囑的財產管理人,立遺囑時明確了財產的管理人由誰負責行使權力。并且規定了管理人的責任、權力及報酬,同時也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人們的財產收入增多、遺產繼承也隨之引起重視……
注意以下幾點:
1、遺產必須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個人的部分財產才有權利遺囑處分,不能將共同財產當做個人財產予以處理,否則將是無效遺囑?
2、遺囑人可以將個人的財產指定一人或者多人繼承,也可以將其贈給國家、集體、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囑人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的人、不能剝奪無生活來源的人的份額?
4、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身體是否健康神志是否清晰、是否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等都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5、遺囑中的見證人與繼承人、受贈人不能存在利害關系等因素?
總之、民法典對繼承法的修改確實體現了法律的完備性,但是、在物質極大豐富矛盾不斷增加的過程中、遺產繼承問題還不斷增加,還有一些不盡人情、人意的地方,只能是不斷的加以補充完善??
您好!
這個不一定。是否屬于繼承人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與繼承方式有關。
目前的繼承方式上,主要有兩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情況下
法定繼承,意味著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做出過遺產繼承的個人意思表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繼承情況下
遺囑繼承,又會區分兩種情況:
1.遺囑中指定了“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在生前,只將留下來的遺產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下來之后,僅算作其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這是遺囑繼承相對與法定繼承來講,最為靈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繼承人、可以指定給繼承人個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寫遺囑的時候,沒有特別指明僅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均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的依據,除了《繼承法》之外,在現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較明確的解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意以上標識部分——第十七條(4),即對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未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第十八條(3),對應遺囑繼承中、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
‘’不可能!‘’
依我之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法律規定的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去世后的遺產繼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繼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還健在,依繼承法之規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遺產份額健在的父母作為遺產繼承第一順序人之一,依法應該分得該得的份額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還有親生兒女或依法收養的兒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繼承法之規定‘’子女‘’也是該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依法依理應該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遺產的應得份額;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懷有男方的骨血,雖未出世,但依繼承法之規定遺產繼承時應留有‘’遺腹子‘’的份額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鮮活的生命,就必須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該份遺產;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經營活動,或履行與已身份相關的必要的義務而對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后所余遺產才能分割。
如果還有N…個合法理由參與‘’去世一方所留遺產‘’的分割。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雙亡,且夫妻雙方也無外債,如果一方以遺囑‘’的形式明確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己的份額全部由另一方繼承的話,那么,此種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繼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遺產。
請問: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還能完全繼承其遺產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