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否可以拒交物業費_如果不交物業費會怎么樣?
特邀律師
法律層面業主不得欠繳物業費,但現在的物業確實不像話,有利可圖的,削尖腦殼去鉆營,對業主那叫一個尖酸刻薄,簡直就是黑惡勢力,無法無天、為所欲為。有幾個小區缺了沙霸磚霸,明眼人都知道這是與物業勾結,為了蠅頭小利,不管不顧,臉不要了,便天下無敵。我們小區有五六年了,拿鑰匙的時候必須交一千多元的有線電視管線費,(去有線臺咨詢,他們沒有收取)一千多元的可視門鈴購置費,可視門鈴沒用三個月,集體報廢,找物業讓你簽字,動用維修基金重新購買;小區監控幾乎都是壞的,小偷光顧了,物業在樓道口貼一條:業主應加強防范,被盜與物業無關……現在物業與業主的關系,可以說是敵對關系,業主交物業費,享受的服務就是有人打掃衛生,有幾位大爺看門,你說說看,還有幾位業主愿意交物業費?
商品經濟時代,我們的住房由原來的公租房過渡到了現在的商品房。在改善了居住環境的同時,增添了與房屋物業管理公司的相互依存關聯關系,繳納物業費就是其中關聯之一。
----大家都知道,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委托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我們居住小區內的公共建筑、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等,按照一定標準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主要應用于管理服務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用、衛生清潔費用、綠化費用、公共設施運行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等等方面。
現在,我們來回顧一下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物業管理條例》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職責
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做好物業服務管理工作。
監督管理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及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舉報電話12358
違規處罰
物業管理公司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服務與被服務,都有各自遵守的規則和法則,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守信。
----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應該做好我們應該做的
一方面應該按照有關規定,按期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以確保物業公司對物業的持續維護,確保我們的居住環境安全、舒適、干凈、整潔。
另一方面,我們有權利和義務對物業公司的服務進行合理監督,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小貼士
業主與物業公司應按照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互為遵守。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等任何狀況,都不應作為不交物業費的理由而拒交物業費,可以多渠道加以解決,甚至尋求法律支持!否則,物業公司可以不交物業費為由進行訴訟。
物業管理的好與不好,不是你一個業主說了算,要看業主委員會如何判斷。
按照南京的規定,如果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在獲得業主委員會的認可(就是在他向法庭起訴你的文件上蓋章)后,可以把欠費者告上法院,區一級法院一般支持物業公司。因為怕很多業主不愿交物業費,而使小區管理走上惡性循環。
如果你認為物業管理有嚴重問題,可以向業委會提出建議,并告知你準備拒交物業費。等物業公司準備告你的時候,業委會不支持物業公司,則你就不用擔心了。
做過9年三屆業委會成員,所以對這方面的比較了解。也許其他地方跟江蘇不一樣。
一個小區選物業公司,有點類似美國選總統。很多人不喜歡甚至極端討厭特朗普,但是按照美國的政策,如果你沒有能力讓他下臺,那么國家大政方針還是他說了算。
滿不滿意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物業企業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管理及服務內容,并不是什么都能管,都該管的。
只要物業企業不違法違規經營,按照物業合同約定盡職盡責即可。并不能滿足有些人白菜錢要吃龍蝦鮑魚的要求,也不會去承擔非物業企業的責任。不要認為交了物業費,物業企業就會去按照你個人的意愿去做你想要的事情。那是癡人說夢。
市場經濟原則就是質價相符,一分錢一分貨,原因多花錢就是五星級酒店享受,少花錢就是大排檔享受。物業企業享受合法的利潤,不是學雷鋒做慈善。沒有利潤,哪來服務?
物業企業也好,業主也罷,都有好有壞,而法律正是可以處罰不良的企業和違法業主的最好保證。
尊重事實,尊重法律。業主只要有確鑿證據就可以直接起訴物業企業,法院一樣會判決物業企業承擔責任,賠償損失。同樣物業企業可以直接把欠費業主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會判決業主補繳物業費,承擔違約金和敗訴費。
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繳物業費都得不到支持!只有確鑿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就是物業企業不收物業費,甚至倒找錢給業主,還是會有業主不滿意,這就是真實丑陋的人性。
大家都要知道:無論是《前期物業合同》還是以后換了新物業公司所簽訂的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確實是不會和小區里的任何一位業主個體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這個買了房的業主都應該要知道的。
因為當我們在買房子后,開發商便會在一定期限內,通知你去交首期并要求你在《購房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上簽字的,或許那個時候好多人根本連合同里寫的是什么也不清楚的,因為根本沒用心去看具體內容。
開個玩笑說,到時開發商把你賣了也不知道哦,因為從你簽字的那一刻開始,合同里的所有條款就正式生效了,也就是說你接受了合同里的條款。那以后每個業主都要去自覺遵守合同了,這就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服務合同》。
而《前期服務合同》的內容是開發商和前期物業公司共同“研究”出來的,當然是對他們非常有利的,即使合同里面有很多條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但沒到業主們說話呢,不簽也得簽,除非你放棄買房,其實就算你到哪里買房都是這個模式的,可以說這就是“霸王條款”,但這卻是合法的哦,而且對每個業主都是有約束力的,只要物業公司提供了相應的服務,那業主就要自覺按時交物業費。
當然,對于物業公司的管理混亂,業主們是可理直氣壯地要求物業公司去整改的,或收集真實的材料證據向有關部門去投訴或向法院起訴的,但僅業主個體去反映投訴,效果是不明顯的。若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就大大不同了。
而當小區交房一年后,業主入住率和交房面積均達到50%以上(即雙過半),那小區便可成立業主委員會了,當然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流程是非常嚴格的,必須依法依規去成立,有了國家的備案后,業主委員會這個組織才是合法的。
成立業主委員會后,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終止,若前期公司想繼續做下去,就必須要和業主委員會重新議定服務合同的條款后,再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才有效,否則視為無合同服務,那業主就可以選擇不交費了。這個就算物業公司告到法院,業主們也是不怕的哦。
可見,后期的《物業服務合同》也不需經業主手簽訂的,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前期物業公司拒簽,那業主們可以選擇不交物業費。而業主委員會可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授權去解聘前期物業公司,前提是要達到“雙過半”才合法。
通過上述可以看出,小區若沒成立業主委員會,想解聘前期物業公司是難上加難的,即使能解聘前期物業公司,可以說連個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主體也沒有,而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瑕疵,也沒有業主委員會這個組織去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業主們的利益是難以得到保障的。
還是那句話:建議每個達到條件的小區還是盡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吧,別老想著所有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都是不好的呢?成立了,就算這屆的業主委員會不好,戴眼識人,下屆再選過些好的業主委員成員就是了,何況未到任期,中途也可以罷免重新組建業主委員會的,但起碼有個主體組織和物業公司或對外事務“談判”,才能代表小區業的利益,去處理好小區事情,業主們的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物業公司”本來就是寄生在中國社會肌體上的惡疾,所以沒有必要討論“物業費”!強烈建議全國人大盡早制定出取消“物業公司”的法律,還老百姓一個和諧安定的居住環境。盡快大力推廣政府社區牽頭,業主自治的物業管理模式。
說實話,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作為業主的內心我也是不愿意交的,畢竟任何人花的錢都需要物業所值。可能絕大部分小區物業管理是覺得沒有滿意的。也不完全是業主素質太差不交費,更多的還是物業公司亂收費亂漲價,從來不征求業主意見就能動用維修基金和動用黑澀會等引起的民怨。
一般來說物業服務差主要在這幾個方面:
1.門衛問題。絕大部分小區在初期用年輕人,然后慢慢的都換成了退休人員在門崗睡覺。真正的門崗形同虛設,毫無保衛業主安全的意識。
2.停車問題。對于沒有地面停車位的高檔小區,這個問題相對少一點。但是對于普通小區,有地面停車位的,很多時候都成了物業公司的聚寶盆,停車費收的盆滿缽滿,卻不會給小區返還一分錢。也不會對停車的秩序進行任何管理,車位占了就是占了。
3.綠化問題。雜草比人高,樹木比天大,蟲咬蚊叮無人管。說不定走得好好的,忽然會有很大的一個蟲子從天而降跟你一路風塵去上班。
4.公共衛生問題。一般來說,垃圾桶清理很及時。但是,綠化和各個角落里的垃圾滿天飛,物業公司卻熟視無睹。業主除非拿出證據,他們才偶爾會去弄一下。
5.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問題。物業的服務態度基本都是答應的很爽快,但是做起來很艱難。今年提出,可能這個物業被趕走了都不會給你解決。沒有主動性服務,也不談服務質量,他們會的就是收錢。
6.公共維修基金。這是物業公司和各利益集團的共同蛋糕。電梯在物業那里可以三天壞兩次,然后以各種借口動用維修基金。
7.隨意漲價。這是很多小區普遍存在的問題。物業服務質量特差,但是卻以各種借口“人工漲了”“物價漲了”“材料漲了”等不斷漲價,而業主竟然無可奈何。
正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問題,業主才覺得物業費交的太不值得。物業公司除了會收錢外,其他什么都不會。可是,不管物業做的多么差,只要物業把公共垃圾清理了,幾乎物業起訴業主時都是百分百勝訴。除非業主能拿出有力證據證明物業過錯,才僅僅是打個折而已。如果不交費,最后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記錄在征信檔案中,影響未來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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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業主沒有參與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交管理費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搞清楚業主委員會在小區的地位及職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是小區最高的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小區內的重大決定必須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
《物業管理條例》需小區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事項有: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且經經專有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1/2及人數占業主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方可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同時規定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綜合上面所有的描述,就可以準確的回答提問者所提問的問題:業主委員會是有權利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但是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是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如果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那這個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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