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寫誰的名字比較好_婚后買房寫誰的名字好?
特邀律師
本人女,關于婚房本人一慣主張:方案一:男方全款加裝修的情況,只寫男方的名,是男方的婚前財產。方案二:男方首付后面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男女雙方按比例加名,男方首付多付出份額多占。方案三:男女雙方共同首付共同還貸則同等份額。拒絕以下幾種方案,方案一:男方全款加女方名,誰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方案二:男方首付夫妻共同還貸但是不寫女方名字(談婚論嫁之前購買的另算),不要告訴我說為什么考慮這門多難道結婚就是為了離婚嗎?感情正濃的時候都沒有考慮過女方的今后真有一天分手的時候還會考慮女方嗎?而且不怕離婚加名有什么問題嗎,用感情為理由不加名本來就是一個雙標的命題。方案三,也是最搞笑的,男方首付買房,女方裝修或者買車,結果房子還和女方無關。不要說車子可以寫女方的名字算女方的婚前財產,中國目前的情況是人都知道房子至少可以保值但是車子是消耗品,裝修同理。中國目前的婚姻法本來就是保護個人所有財產的,要講理我們就按法律來要講情我們就按傳統來(傳統嫁娶可是不菲彩禮但是嫁妝可是女方個人財產),不要今天講理明天講情,這就是雙標這就是不要臉。
買房的錢是誰的,就去寫誰的名字,這也是避免以后,在婚姻中也許會發生,讓我們難以想像和難以預料到的事情,我們相信愛情,相信婚姻是美好的,但是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我們不得不加以防范,我們務必在婚姻中,要把握好自己,做最好的打算,同時也要做最壞的打算,因為你永遠不會,也絕對不會知道,對方會想些什么?愛自己,保護好自己的利益,你才立于不敗之地。
人心險惡,我們不得不在婚姻中加以防范,我們每一個人,面對著這個社會,所處的環境不同,加之社會一些案例,促使我們每一個人,對某一件事情,有著不同的觀點和看法,這是需要我們彼此理解,在我看來愛情是純潔的,婚姻也要保持純潔度,夫妻雙方沒有任何心機,沒有任何私欲,彼此坦誠,相互關愛才有可能維護好婚姻,相反處處的玩心機,拿婚姻當跳板,來索取和達到自己的目的,那婚姻絕對是不道德的婚姻。
是誰的錢就寫誰的名字,這是毫無顧忌的原則性問題,因為我們是普通的百性,省吃儉用來之不易的錢,如若對方理解,也并不影響婚姻感情,你遇上一個知節打理的,人品又好的另一半,不會對你在房子事上,或是在其它任何事情上,都不會為難于你,相反在買房子寫誰的名字的問題上,如若出現分岐和爭執,我建議你毫不猶豫的,去和對方提出分手,寧可不結婚,也不要跟有心計的人去結婚,因為路還長,彼此還要走下去。
作者:圣女仕途輝煌
寫兒子的名字。
是的,但不絕對。為什么這么講呢?這涉及到合同簽訂的購房人身份,購房合同備案程序,不動產登記程序,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等幾個法律問題,下面一個一個為大家講講
第一、對于開發商來講,如果是男方簽訂的合同,那么購房人就是這個男的,遇到什么合同上的問題,訴訟的主體也是這個男的,跟女的無關,女的沒有參與到合同當中,無法成為訴訟主體。
第二、男的簽訂合同之后,每個開發商都需要將合同交到房管部門備案的,備案的意思就是你開發商賣多少房子你得跟我主管部門備案,而主管部門基本上是負責后期房子不動產登記證書工作的,現在應該是大多調整到不動產登記局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是一個人簽訂的合同,但是你可以在辦房產證之前到房管部門將備案姓名共有情況加入進去,這就可以加上你的名字了。
第三、雖然合同上只有一方簽字,房產證上可能最后也只是一個人,但是這個房子是實實在在的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是不用擔心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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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1995年以前,只寫戶主姓名。2018年房屋產權確權后有所變動。現在產權證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可以辦理房屋共有權證,添加共有人,根據國家規定,產權證是一人一證。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如果想要兩個或多個人共同共有擁有房產,購房者可以在轄區房屋主管部門即(國土房屋資源管理局)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同時再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你覺得寫不寫媳婦名字由你們雙方協商確定。
現在結婚,大多數由男方出首付或者全款買房、買車,婚后還貸比較常見。如果男方家庭條件不是很好,那么婚后買房也是有可能的。婚后買房房產證怎么加名呢?寫一個人名字還是兩個人名字?夫妻共同財產又是怎么界定呢?
房產證寫幾個人名字?
寫一個人名字:如果房產證只寫一個人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完全就屬于產權人自己,其中還要分很多種情形,最重要的看房產的出資人。所以買房后要留好付款票據。
寫兩個人名字:如果房產證寫了兩個人名字,那么夫妻雙方也是本著公平、平等的心態過日子的。其實這樣好處多多,比如銀行批貸額度高、審批快,銀行更愿意把錢借給你們。
下面哪些情形算夫妻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寫兩個人名字的話,是對夫妻雙方權利的明確。涉及貸款,抵押與買賣需要兩人同時在場辦理。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發生離婚的情形,其中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需要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3、如果房產證上寫一個人的名字的話,那也是夫妻雙方共有的。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什么意思呢?假如房產證上寫的男方姓名,丈夫想要賣掉這套房子,買家去房產交易中心查產調單,在產調單上發現這套房子屬于男方個人所有,基于此交易達成,過了戶。
這時妻子發現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了本該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去法院起訴,要求房產買賣無效,法院是很難支持的,因為買房者不存在過錯(這個第三方是否善意其實很難界定)。
補充:如果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出售了房產,就只能在離婚時向法院告知此房屋的損失,請求對方經濟補償(前提丈夫沒有把錢花掉或者轉移掉)。
下面哪些情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是由一房父母出資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名下,可以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房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房的個人財產!
總之,如果兩人婚后共同還貸,還是寫兩人名字較好,才是對雙方權益的最大保護,這樣也做到了公平。隨著目前二孩政策的放開,許多的家庭在未來考慮購入第二套房。夫妻雙方有比較深厚的感情基礎,愿意攜手共度一生,那么寫一個人的名字在將來能更方便的購入第二套房也是未嘗不可的。
當時是兩個人的名字了,不寫誰的都不開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