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生合并或分立的_什么是公司合并?
特邀律師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繼承原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申請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資質。
還有效。勞動者不用擔心會因為用人單位合并或分立,而使勞動合同被取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這是法律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也是遵守《民法總則》的具體體現。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合并或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對于是否需要和合并或分立后的新法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新法人和勞動者雙方同意沿襲的,可以不重新簽合同;如果新法人因為勞動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原有勞動合同有效來對待,給予經濟補償金,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如果新法人和勞動者約定重新簽勞動合同的,應該重新簽訂。
總之,不得以原用人單位合并或分立,來取消原來勞動合同的效力。那是違法的行為。
根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者合同繼續有效,勞動者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即老單位訂立的勞動者合同由新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隨新老單位的合并分立而變更。
案例:張某與某煤氣公司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期間,煤氣公司與天然氣公司合并,成立燃氣公司。公司合并后,張某的工作崗位沒有變化,新公司以原勞動合同方主體已發生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要求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以不愿意簽訂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張某認為自己仍在原來崗位工作,原公司的所有的權利義務應由合并后的燃氣公司承繼,不存在無法履行的事由,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并后的公司應該履行原合同為由,拒絕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燃氣公司認為自己是由二家公司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公司名稱、實質都發生了變更,原勞動合同已無法履行。隨即,燃氣公司做出了解除與張某原來的勞動合同。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裁決:燃氣公司不得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合并而引發的原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的勞動爭議案例。 法人組織的變更主要表現為合并和分立兩種情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情況,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論是合并還是分立,不影響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所謂“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實質是在原用人單位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了一次勞動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體現了主體的承繼性原則,新用人單位完全取代了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原合同內容也是原封不運地轉移與新用人單位。 特別提醒: 1、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原則上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確因客觀原因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2、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原勞動合同規定給予勞動者的待遇不能變,不能以主體發生變化或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勞動者強行變更勞動合同。 3、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新公司絕不能以違法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將面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的法律風險。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變更,不是要求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合并與分立后的繼承原則,合并和分立一般都要經過董事會通過和工商部門登記 合并要繼承原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 分立可以協議原債權債務 但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合并分立過程中產生事實勞動關系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情形發生時,《公司,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合并或者
企業合并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并又分為以下三種方式:1.控股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B企業,即是說合并雙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權,A能夠對B的生產經營作出決策,但B仍然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2.吸收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凈資產,并將B的資產、負債全部并入自己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B企業法人資格消失。3.新設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C企業,即使參與合并的各方在企業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冊建立一家新的企業,由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