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勞動仲裁_怎么投訴勞動仲裁?
特邀律師
我們不行改變我們的思維方式。把農民工討薪變成老板按時發薪。這就需要立法。把討薪所產生的成本。比如誤工費。路費?;锸迟M。等等加到欠薪者的身上。因為是由于他欠薪才產生這么多多費用。所以就應該由他來承擔。這樣討薪的不用擔心成本高而承受不了。而不走正常渠道討薪。欠薪者由于承擔了討薪者的費用。這對他也是很大的壓力。所以他也會積極的解決問題。這樣把單方面解決變成雙方解決。會有很好的效果這樣惡性欠薪。和惡性討薪就會少很多。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盡快立法解決討薪難問題。
如果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如拖欠工資、未足額支付其加班費的,勞動者是可以撥打12333進行投訴舉報的,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一大要點:勞動爭議必須先仲裁后訴訟,不可顛倒
1、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必須先行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仲裁前置程序。
2、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大要點:仲裁管轄很重要,選錯仲裁地后悔莫及
打勞動仲裁官司,首先要考慮在哪里告?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但實踐操作做確差異很大,對勞動者而言選擇哪一個地方的仲裁機構仲裁是個很有技巧的事,私律建議,至少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如選勞動履行地仲裁機構,最大的難點和法律風險是——申請人需要證明勞動履行在哪里,如果不巧的是自己的《勞動合同》僅約定某一城市,如工作地點為: 南京,大家都知道一般每個城市的區都有仲裁委員會,且勞動仲裁一般由各市區級勞動仲裁機構管轄,那就這個例子而言,申請人有可能因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履行地證據材料而被南京各個區縣的仲裁機構以沒有管轄權為由拒之門外,即使某一個仲裁機構受理了,那被申請人(用人單位)也可以提出該仲裁機構無管轄權的異議(用人單位通常會采取異議方式拖延時間),一旦異議此案一般會被延誤30天左右,況且如異議成功(實際上可能性很大),此案將被移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機構管轄,此案一般還需要經過重新申請、排期,至少60—80天的時間白白浪費了,對被裁員的勞動者而言,是雪上加霜。
2、特別提示:按照我們在此類眾多案件中的實踐經驗和現行法律規定分析,實踐中,用人單位恰恰抓住這一個模糊點,往往籠統的模糊性的將工作地點表述成“XX省市”甚至“XX地區”,而勞動者為便于親自參與案件而選擇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工作地點)申請仲裁。殊不知,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基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者往往因勞動合同中的履行地約定不具體不明確,導致仲裁案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被用人單位提起管轄權異議,或者即使仲裁勝訴,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執行生效裁決困難重重或成本高昂,耽誤了最佳解決時間甚至造成無法避免的風險和損失。
3、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仲裁地點選擇要考慮當地司法環境
眾所周知,各地司法環境,裁判尺度標準不同,常常存在同樣的案件,在不同區域仲裁機構處理結果不同,這是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如選擇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司法環境較好且裁決、判決較為統一的城市法律風險相對可控,反之則需要勞動者慎重考慮。這點對于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尤為關鍵,因為理由成立將導致勞動者不能獲得分文的補償或賠償;如理由不成立,用人單位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可是各地仲裁機構、法院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理解和把握非常重要且區別很大,如在上海,勞動仲裁機構及法院一般不只審核該規章制度程序合法性及實質合法性,同時也考慮用人單位自身是否全面執行了該規章制度、是否有違誠信的理解和執行該規章制度(如明知勞動者存在違規可能,從不進行勸解、亦提供違規條件或默許違規存在)、是否存在利用該等規章制度惡意裁員等。這是選擇仲裁地的重要技巧之一。
5、勞動仲裁地點選擇影響裁決或判決的執行
這點,道理比較簡單,如采取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機構及法院解決勞資爭議,一般由用人單位所在地(通常也是財產所在地)執行法院執行,否則如在外地申請執行,將必然導致執行距離長、周期長、費用高,甚至得不到執行。
6、不同仲裁地選擇可能影響到補償金、加班費等補償標準
這點不言自明,中國各地城鎮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標準不同,如上海全國最高,2013年為5036元/月,這將直接影響到員工可以拿到的經濟補償金金額(就封頂員工而言)及其他費用的金額。
7、啟動行政程序要做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機關進行
勞動監察為屬地管轄,根據不同案情,就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經過勞動監察程序和不經過勞動監察程序將影響到勞動者最后拿到的賠償金額,而如果勞動者想啟動這一程序就要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機關進行了。
8、要考慮不同地區仲裁的社會影響力和媒體關注度
根據我們的經驗,對于大規模裁員的跨國公司而言,媒體溝通工作非常繁重,稍有不慎,極有可能損失巨大,而北京、上海此類一線大城市媒體資源豐富,自媒體、互聯網渠道發達,且此類媒體均有關注跨國公司重大裁員案件的專題和報道資源,這點對勞動者維權而言可能是四兩撥千斤,我們建議勞動者選擇北京、上海一類大城市提起此類仲裁申請及訴訟。
第三大要點:團結才有力量
這點無需多言,就跨國公司裁員而言,如勞動者選擇單兵突擊,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出現敗訴造成的示范效應,通常會調動外部律師、內部合規、法務、人力資源、財務等各方方面力量力阻單個勞動者維權成功,一但出現敗訴風險,用人單位常常會采取程序拖延,如仲裁敗訴后再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敗訴后再二審,甚至申請再審,用程序、時間和精力的巨大消耗來拖垮勞動者,最終只能接受損失較大的和解方案。
此時,勞動者最需要的是團結,當然形式可以多樣,如三五成群一起委托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律師,根據案情不同,由律師同時啟動勞動監察程序并分組分期起訴,一來可以節省精力便于溝通,二來用律師之手來給用人單位較大壓力,同時也可獲取較為優惠的律師代理費用。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立案、仲裁、裁決。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三、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
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15日。
希望能夠采納,謝謝。
你好,你們公司是從你入職起到現在都沒有給你繳納社保,還是以前繳納過社保只是在最近這段時間沒有給你再繳呢?情況不同,你申請仲裁獲得的權益也不相同。
具體來說,如果你們公司是從你一開始入職就沒有給你繳納社保,那么你申請仲裁后肯定會激怒公司,估計工作是保不住了。所以我建議你先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一定要寫公司未依法給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你據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公司給你補繳從入職到現在的社保,并且支付你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們公司以前給你繳納過一段時間的社保,現在又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了,那么你就沒必要解除勞動合同,你也不用申請勞動仲裁,你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投訴維權,請求社保局判令公司給你補繳社保費。這種情況下為什么沒必要解除勞動合同呢?因為大多數地方的勞動局都會有相應的規定,就是如果公司從來沒有給你繳納過社保,你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才會得到支持。像公司交過一陣子社保,后來又不交了,這種情況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一般不會得到支持,所以就沒必要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不管是哪一種情況,也不管你是去社保局還是勞動局投訴,你都要準備好相應的證據。趁著你現在還在職,把該準備的證據資料都收集留存,以備你投訴維權的時候使用。這里面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勞動合同,一定要有。
至于具體的仲裁程序或社保維權流程,必須以公司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社保局或勞動局規定的程序為準,這個你直接去勞動局咨詢即可。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維權有用。
可以通過語音提示進行操作或者直接轉人工服務。
當然是勞動仲裁了,12333是咨詢用的不能下什么結果的
1、勞動仲裁的案子,自勞動仲裁委立案之日起,45日之內下達判決書,案情復雜的,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如果要查詢,可以咨詢勞動仲裁委,或者電話咨詢12333勞動保障熱線;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