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一審終審嗎_簡易程序是否一審終審?
特邀律師
這完全是兩種程序
相同點:
1.程序都大致相同,除了一審可以用簡易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普通程序。
2.庭審環節也大致相同
不同點:
1.開啟一審與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不同,一審只要求有訴狀,明確的訴訟主體,明確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還有一些基本證據材料即可開啟;而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才可以,基本上就是發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一審、二審程序有誤或者審判人員有違法犯罪的情況等。
2.一審的判決不必然生效,如果在規定期間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才會生效;而審判監督程序推翻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
3.審判監督程序一般都會提審,即上一級法院審理;而一審基本就是基層法院或者中院審理。
大致就是這些
P.S.題主是要考司法考試嗎?這個問題和司法考試的題目好像~陰影ing
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并都是一審終審的案件,案值比較大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一審判決結果不服上訴的,還要進行二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一審簡易程序三個月內審理完畢,普通程序審理案件6個月內,二審是三個月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一般簡易程序案件可以上訴,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不能上訴。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一般的簡易程序案件,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簡易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制,所以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是不能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