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54條規定_安全生產法第52條規定?
特邀律師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個人理解為:員工被認定為工傷的,除了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還符合有關民事法律條款規定給予賠償的,還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就是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出現這類工傷情況很少,本人也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估計律師、法官能知道這條規定的具體含義。
從業人員主要有三項義務:
一是有自律遵章,服從管理,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二是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的義務;
三是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