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上一年年收入的40到80罰款_事故發生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多少罰款?
特邀律師
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修訂)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和與礦山企業密切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緊密結合,以工學深度合、任務驅動、行動導向為工作思路,提煉出礦山企業典型的事故案例,以這些案例的分析作為工作任務和載體,并圍繞這些工作任務和載體來介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及其應用,體現了基于工作過程系統化的高職教育特色,強調學與做的統一,注重實務。
網上曝出某化工廠發生原料泄漏事故,市領導密切關注并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后,該公司負責人才對事故進行上報,由于事故遲報,導致下游地區供水出現問題。生產企業主要責任人遲報事故的責任應當如何追究?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上述案例中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在發生原料泄漏事故時就應該馬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告,而不是在網上曝光之后才進行報告,這屬于遲報事故的行為,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九條第一款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事故報告是信息傳遞的途徑,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事故是盡早組織救援工作,避免事故影響擴大的必然要求。企業的安全負責人負責企業的安全工作,就應當把生產安全放在首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力爭盡早報告,嚴禁瞞報遲報。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擴展資料:媒體報道: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最高可處年收入80%罰款2014年08月26日08:17 來源:新京報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強化了對事故單位、特別是單位負責人的處罰力度,提出單位負責人一旦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最高可被處以年收入80%的罰款。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對于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的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