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相隱原則確立_親親相隱的下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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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相隱的下一句是不為罪,親親相隱不為罪是我國封建社會刑法中關于定罪量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則。“親親得相首匿”,是指親屬間相互隱瞞罪行可以不負刑事責任。這一
親親相隱的下一句是不為罪,親親相隱不為罪是我國封建社會刑法中關于定罪量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則。
“親親得相首匿”,是指親屬間相互隱瞞罪行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這一思想由來已久。早在周禮中就有“為親者諱”的說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將這一傳統宗法原則概括為一種司法主張。《論語·子路第十三》中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父親偷了人家的羊,兒子作了告發,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正直的行為;但在孔子看來這卻是一種喪德敗行。孔子主張父親應替兒子隱瞞罪行,兒子也應替父親隱瞞罪行,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這一原則順應了人的親緣本性,有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因而得到統治者的青睞。尤其是到了漢朝儒家思想成為一尊,“親親得相首匿”便成為漢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項基本原則正式確立下來。“親屬相隱”與“族株連坐”本來是互相矛盾的兩個方面。但在熔儒法于一爐的封建法律中卻能并行不悖。其辦法是規定:對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大罪施行株連,而不適用親屬相隱;對其他普通罪行則一般不搞株連而容許親屬相隱。謝邀,當時的社會經濟文化狀況和信息閉塞現實下,為親者隱實際是社會穩定一重要因素,無論當時統治者或家族群體都如此,甚至上升到道德層面,法不容情,但為親者隱卻是可容的,卻有一點,家法不容,是當時社會穩定的需要,由社會現實和結構決定,隨著社會發展進步,這一觀點淡化以至與法不容也是必然的。
到底是正還是反?應該是正的吧。親親相隱在古代主要表現是“為親者諱”的傳統宗法理論原則。 首先,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維護。 其次,有利于刑法矯正(當今法律改革的熱詞) 最后,人性親情等社會崇洋的人性倫理基礎。 從反面說可以是親情的破壞,有違倫理道德,對社會主義風氣改革,法制的效果不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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