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立案的法律規定_執行立案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答:法院強制執行的立案標準是:
一,申請人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這里的法律文書指的的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以及由法院來執行的公正文書等。
二,申請人在立案的時候要提交這些法律文書的原件和復印件,還要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等。
三,法院審核以上資料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就按照法律的規定立案,并給申請人出據立案通知書。
四,立案以后,法院按照業務要求將案件分配給執行員開始執行,一般實踐中,會在有執行結果后通知申請人,但是,法院的執行期是六個月,也就是六個月以內案件應該有個執行結果。
五,民事案件的執行被執行人必須有財產可供執行,否則,在執行期到后,法院就會退出執行程序,盡管,法院會對被執行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這些措施都不一定可以完全執行回來你的錢,一定要理解法院是司法機關,不是保險公司,打官司贏了,但是錢不一定能拿回來!
強制執行需要重新立案的。
帶上本人身份證、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原判法官開的生效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及其他證據,到法院執行局立案,或者在網上立案。
為什么呢,因為現在法院審判、執行不是一個部門,審判歸民事庭管,執行歸執行局管,現在法律規定是勝訴方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兩年內申請執行立案。
目前正在起草的《強制執行法》,有可能對這一程序進行改進,例如不需要申請自動進入執行程序。
立案執行是法院已經受理強制執行的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申請強制執行多久會立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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