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給乙方生效嗎_勞動合同沒交給勞動者屬于有效合同嗎?
特邀律師
如果甲方合同商一方的簽字,不是甲方在威,逼,利,誘,的情況下簽上去的,也是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同時有效的。
但你的情況可能是單位為了應付勞動等職能部門的檢查,就讓你在合同上簽了字,甲方又沒履行其中的義務,你可以和有同樣情況的工友或同志,找乙方解決,不起作用再找管轄的勞動仲裁部門解決。您提到的這種情況在不少企業都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給你。
這種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單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為什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員工
1.合同可能不是規范的文本。
有些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合同并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條款是公司更改過的,為了避免有不利證據落在勞動者手里,故意不給勞動者。
2.為了彈性繳納保險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保險。但是,有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不繳保險。如果想要給員工繳納或者不繳納保險,有兩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業就有了主動權。
3.防止監管機構審查
為了在員工人數、合同簽訂等方面應對監管部門的檢查,企業在員工姓名、應有人數和實際人數方面能夠與做的貓膩統一起來,也會采用這些措施。
4.減少企業勞動糾紛的風險和損失
一旦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企業可以在合同簽訂、利益協定和工作崗位及職能等方面主動發揮,占據上風。
一句話,不給你合同是為了企業的利益。
這樣做合法嗎?
這樣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合同有效嗎?
1.公司只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合同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就有效。
2.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一份給勞動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怎么辦?
1.保留證據
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自己收入的證據。比如工資流水,工作證明等。注意,工資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單位。
2.不必過度緊張
這樣的情況很多,一般情況下,與企業協商是能夠解決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時大膽付諸法律
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個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要大膽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況下都會勝訴。
4.熟悉當地的具體維權環境和維權方法
盡管勞動法是全國性的,但是不同區域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有差異的,地方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意識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當地的實際情況。
現在,雖然國家一再強調尊重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勞動糾紛還是不斷,在有些地方勞動者的權益還是很難得到保證。再遇到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有高度的維權意識,否則這種行為會越來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處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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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單方面蓋章合同給乙方”這說明甲認可“本合同”,乙方只有在此合同的條款下生效...
若多出附件須甲方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alsjs(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 號alsjs一、勞動合同缺少《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部分內容的,該勞動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單位要否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答:勞動合同能夠確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身份且能夠認定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可認定合同成立。對合同欠缺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部分內容,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及相關規定確定。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4年3月21日alsjs 十二、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合同的效力的確定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39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40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合同效力的確認,應著重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是否系采取欺詐或脅迫手段簽訂。
勞動合同有關條款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規定,該條款無效。alsjs
只有乙方合同簽字了,甲方合同沒簽字,合同不能生效。如果是大家在自愿的情況下簽的協議,且無異議、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無失效日期,就是有效的。否則,就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只要是依法成就,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至于合同只有一方持有,不是當事人雙方或各方持有合同是合同程序中存在了暇庇或與合同法的規定相違背,但不影響已經成就的合同效力,當事人可能依法請求完善合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