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之間債權轉讓的規定_銀行個人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因為借貸糾紛獲得了勝訴,將自己的勝訴的判決轉讓給別人肯定是沒有問題的,這里的勝訴結果是自己債權的一種,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就行,在此過程中只用通知債務一下,就可以產生債權轉讓的效果。
01
判決的債權轉讓與一般合同的債權轉讓不同的是,可能涉及強制執行的申請
在正常的合同行為中,要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其他人時,只需要和第三人達成轉讓債權的協議后,通知債務人一下就行,并不需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而因為借貸糾紛已經發生了判決的效力,那么對債權轉讓來說,只是多一個程序上可以請求強制執行的效果,這樣做是否合法,其實是合法的,這里的第三人一樣的享有繼受人的效果。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這里的權利承受人其實就是債權轉讓的承受人,他可以依據債權的轉讓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保護他強制執行的權利,債務人不得以判決或者未經其同意為由抗辯權利承受人的強制執行申請。
02
法無禁止就可為,勝訴一方將債權轉讓并沒有法律上的禁止規定
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多體現在合同法的規定上,包括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而因為糾紛后起訴,并最終獲得了勝訴的結果,這時是進一步確定了債權的內容,而非改變了債權的性質,所以將這部分債權是可行的。
只要不是法律規定的不得轉讓的債權就不得轉讓,比如雙方當事人在之前的合同中已經約定不得將債權進行轉讓,或者這種債權是基于債權人的人身屬性所導致的,那么就不得轉讓;其他情況的轉讓并不影響效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規定了對于權利承受人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變更為申請執行人,這樣看來實際執行過程中,權利承受人可以直接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
那么從轉讓到申請強制執行都沒有法律障礙的情況下,勝訴一方將自己的債權轉讓便是可行的,合法的,受到法律保障的。
結語
為什么債權轉讓條件如此寬松,或者如此方便呢?這是因為債權作為一個人的權利,屬于合同上主要的權利,既然是權利,那么權利人行使他就應該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而且權利了延續和傳承理應暢通無阻。
權利并不像義務一樣需要負擔,權利是可以去索要好處,或者享受因此有獲得的預期利益,只需要主張就行,而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所以轉讓的過程中并不會發生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相反,如果義務轉讓后,承繼人可能因為沒有履行能力而導致合同的約定不能按時完成,因而破壞合同的穩定,而權利的轉讓卻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債權轉讓,判決的債權轉讓都是沒有問題的。
《關于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
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為合同有效。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
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于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
第四,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范: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準程序;對轉讓的債權,應當采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原則上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所以,從法律規定來看,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都是可以轉讓的。并且轉讓這個權利屬于債權人所有,債權人轉讓債權并不需要征求債務人意見,不需要獲得債務人同意。畢竟,對于債務人來說,基本就是負責履行債務而已。將款項還給張三,還是還給李四,這個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當然,畢竟債權債務也與債務相關。所以《合同法》也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若是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那對于債務人則沒有效力。債務人可以按照原先約定向原債權人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至于債務人根據原先合同約定, 依法享有的抗辯等權利,對于新債權人同樣可以行使,并不受影響。
我們知道,債權是可以轉讓給第三人的,轉讓債權后,需要通知債務人,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那么,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法律規定哪些債權不能轉讓呢?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又怎么處理呢?
一、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1、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轉移后的合同關系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的情況有: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如不良資產、國防、軍工等涉及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等。
三、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怎么處理:
通知既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同意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且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是債權轉讓必須要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