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生活幾年算事實婚姻_老年人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同居要達到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才屬于事實婚姻婚,即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證,但是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與年齡、同居多長時間無關。
先來了解一下如何界定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在法律上會產生兩種后果,一種是屬于符合我國事實婚姻構成的條件,屬于事實婚姻的;另一種是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事實婚姻可以解釋為: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依法予以保護。
那么如何來區別是否是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有關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界定:
第一,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含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男方雙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即構成事實婚姻,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且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 第二,男女雙方雖然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但至1994年2月1日時男女雙方仍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且至起訴前尚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即構成同居關系;
- 第三,男女雙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生活,至起訴前尚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注意:在同居關系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時,人民法院首先會告知當事人在起訴之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了結婚登記,則可按離婚訴訟審理,不補辦的,則按同居關系處理。
綜上所述,同居多久并不是事實婚姻的判斷標準,而是應以“至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來作為判定標準來判定是否屬于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
再來看看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如何分配
第一,如果是事實婚姻,解除時其效力同離婚的效力一樣,有關財產的處理與離婚時是一樣的,按照離婚的有關規定來處理。
第二,如果是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的財產關系一般參照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情況下的財產處理規定來處理。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對題主有所幫助!
現在必須要領取結婚證才算有婚姻關系,沒領證屬于同居關系
在一起生活兩年了,只要沒領結婚證,不算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