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失公平協議有效嗎_協議有失公平,能否撤銷?
特邀律師
您好,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于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婚姻協議書中的“顯示公平”內容不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和撤銷的規定。
一、先看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或者撤銷的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從《合同法》的規定看,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理由中,合同內容顯示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簽訂合同時違背了其真實意思,含義不同,是合同變更或者撤銷的并列的理由。
二、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協議可變更或者撤銷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只有在簽訂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的內容)時,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無論其他什么情況,一方提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書的,人民法院會駁回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沒有出現這兩種情形的,就不會出現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書的結果。
離婚協議中出現一方分得絕大部分財產的情況并不鮮見,不能因為二者得到的財產數額的不同去判斷是否屬于不公平。因為,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的分割是基于在先婚姻而進行分割的,是有一定的身份關系在里面。一方因為對家庭貢獻少愧疚、或者因為有某種過錯、或者有某種前途或者身份上的期待,而簽署離婚協議,放棄婚姻中的對共同財產分割的權利,是一方的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樣的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
需要注意什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行了。
【每日講法觀點】不公平、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一般來說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符合撤銷的條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什么樣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協議應該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定力應當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
無效的協議是相對于有效協議而言的,是指協議雖然成立,但是因為協議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被認定為無效協議,無效協議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
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因為不熟悉法律法規,或者因為失誤等種種原因,導致了協議無效,因此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審查效力,避免出現協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
-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 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受脅迫、顯示公平而訂立的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協議
可撤銷的協議是指,協議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表達了不真實的意思,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顯示公平或者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總結
不管是不公平的協議,還是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到國家集體的利益,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是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感謝受邀回答這個問題,不公平的合同交易合法嗎?現在就我個人的觀點回答一下。
從字面上理解,首先,應該明白交易合法嗎?所謂交易,通俗的講,就是你買與我賣。既然是買賣,從古至今,肯定都不是欺行霸市,而是你情我愿來進行“資本互換”的一種行為方式。它的主體都是自己!且不管它的方法采用的是自選或是代購,除了簡單的“相互饋贈”只要不是法令禁止的“商品流通”,應該都算是合法的。
其次,合同交易。那就更好理解了,它是為了一筆買賣而形成的契約。具有雙方的愿景和共同的執行力與約束力。或許它可以與男女雙方步入婚姻的結婚證媲美。
再次,你舉例了租房合同問題,我個人建議,根據簡單的你情我愿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沒簽合同之前,應與房主溝通一次,或修繕合同條款,或增加一份補充協議,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另外,付三押一,本就是城市發展中人流量不穩定而形成的對策,是為房主省心頻繁換租客的麻煩;而這對外來務工人員來說,的確也是道壓力,1,房租付完了,要想吃飯問題。2.又擔心工作不穩定,若換新工作了怎么辦?路程太遠等等,這是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
最后,由于時間問題,簡單回答到這,針對我的回答,只希望提問者,體會到的是一份簡單的思想,能夠一切從簡,從新開始,望快樂。
也歡迎有不同觀點的朋友,留言與補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