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_重大誤解,欺詐和顯失公平的區別?
特邀律師
不公平一方可以撤銷 另外一方當然也可以撤銷 舉例 a把原本價值1萬的東西賣給b 對a是顯失公平 a可以撤銷無異議 b這時候原本是賺了的 但可以主動撤銷啊 只是說很少有撤銷的而已
《民通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顯失公平的認定作了司法解釋,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則規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法律允許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撤銷該項民事行為, 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重大誤解與欺詐、顯失公平的區別
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重大誤解與欺詐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二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其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人陷人錯誤認識是由于他人實施欺詐行為而誘使自己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系在一起。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于:一方面,重大誤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顯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誤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但若這種單方誤解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時,法律可給予救濟。
1、股權轉讓價格定價
股權價格取決于其價值,確定股權轉讓的價格有幾個依據:
(1)根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份額;
舉個栗子:
公司凈資產(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為100萬,待轉讓的股權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0%,其轉讓價格不得低于100*20%=20萬
(2)根據公司整體估值計算得出的待轉讓股權的價格;
舉個栗子:
股東甲出資100萬,股份占比為10%,現計劃將去股份全部轉讓,股權轉讓雙方約定按照1億的公司估值來確定轉讓價格=1億*10%=1000萬,而非出資100萬
(3)沒有實際出資的股份轉讓價格可象征性設定為“1元”;
如果股東認繳的出資均未實繳(實繳出資為0),在股權轉讓時可約定轉讓價格為1元,后續股東實繳出資由受讓方完成。
2、股權轉讓實際價格
股權轉讓最終定價(實際轉讓價格)一般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但須不能損害其他股東、國家的利益:
(1)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股權轉讓價格明顯過低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納稅;
(3)不存在合同法中可撤銷的行為;
股權轉讓成交價格是為雙方協商確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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