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則及其限制_合同自由原則?
特邀律師
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中有:締結合同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選擇裁判的自由。還有法官有自由裁量權,用于合同關系的具體情況,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護經濟上的弱者,保護當是人之間的平等地位和合同內容的公平。
您好,合同的上述約定是不符合《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
一、勞動者決定離職,只需提前30日告知單位。
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僅以下兩種:1、單位為你提供專項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服務期未滿你提前離職;2、用人單位與你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你違反這兩個協議了。
除此以外,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所以單位與你約定違約金是不合法的。
三、單位無權隨意克扣你工資、獎金等。
如果單位在離職時為難你,甚至克扣工資等,你可以先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記得保留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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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指的是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等幾個方面. 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其中核心內容為“約定優先原則”(當事人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1、締結合同的自由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
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
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
6、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
7、選擇I裁判的自由等。
【答案】D【答案解析】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當事人對與合同有關的一切事項都有選擇和決定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包括: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內容自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行使的自由(方式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