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則的缺陷_合同自由原則如何解釋?
特邀律師
合同自由原則在合同法上的主要表現有:
1、合同法第4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合同法設定了許多規則,但這些規則大多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而加以改變,即當事人的合意具有優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規范而適用的效力,這種效力簡單地概括就是約定優先的原則;
3、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的自由,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這些自由都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保險公司的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因此,監管部門要求保險機構或其代理人在銷售保險時,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告知,尤其是重要的合同內容,合同要有明顯標示,并經投保人簽字確認,合同生效后,設置一定時間的猶豫期,猶豫期內解除合同僅扣除工本費。
我國現行的民法基本原則包括了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
1、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礎原則,它構成了意思自治原則的邏輯前提。
2、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則,是民法基本理念的體現。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確認并保證民事主體自由的實現。
3、公平原則,意在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在交易領域內公平原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有益補充。
4、誠實信用原則,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要求,以謀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和諧。
5、公序良俗原則,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項內容,對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以及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發揮雙重調整功能。 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必要限制,力圖謀求不同民事主體之間自由的和諧共存。 資料來源: http://www.pup.cn/scrp/book.cfm
民法或者合同法歸集起來的最精髓理論就是兩個: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意思自治能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但是自由是需要限制的,限制它的便是誠實信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就構成違約而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