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判多少年_森林火災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一、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30畝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150畝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750畝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構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條二款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二、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30畝以上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150畝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故意放火燒毀林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五)放火毀林案。凡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應立案,其中燒毀森林二十畝以上,或者損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重大案件;燒毀森林二百畝以上,或者損失一萬元以上,以及致死數人的為特別重大案件。(六)失火毀林案。失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一千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五萬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傷五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一萬畝以上,或者損失折款五十萬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森林意外火災損失在5萬元,不構成刑事犯罪,失火罪要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才立案。
失火罪的立案標準: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法律上稱之為失火罪。在實踐中要根據情節的輕重,決定如何處罰,參考請看認定標準。一、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二、《刑法》第115條規定:(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第二款)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認定標準:(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導致死亡3人以上;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中規定:1、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
2、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暫行規定,如江西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制定的《關于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數額標準的暫行規定》中對失火罪作了如下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5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 4.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的,社會危害較大,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失的。 由于沒有統一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對如何界定罪與非罪、情節輕重,法官難以操作。對普通的失火案,雖然規定了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但對情節輕重還是難以把握,完全由法官根據主觀來自由裁量,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對森林失火案,國家林業局、公安部規定了三個格次,而刑法本身只有兩個格次,不好對照。更何況部門規定能否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其效力的大小,還有待研究,所以在審理該類案件中,往往導致審判結果的不平衡,形成了同罪不同罰的情況。為此,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能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制定一個統一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失火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社會危害等角度考慮將普通失火案和森林失火案的情節輕重具體化、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