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無法得出結論_對司法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種事情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如果屬實那不合法應當認定為徇私舞弊,知法犯法。需要追究其責任。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然后申請更換法官開庭審理。
理由1、作為法官必須尊重事實,采納有力的證據,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獨立審理審判,需要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理由2、由于原被告對事實都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告知原被告雙方是否做司法鑒定,經雙方同意做司法鑒定,法院才委托了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而這個司法鑒定直接關系到后面的審判,可想而知它的重要性。而鑒定的工作人員也要對鑒定結果負責。
理由3、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更加需要有力的證據所證明,然后將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還需要做法庭調查、舉證質證階段、法庭辯論對說爭議的焦點進行分析。而鑒定結果更會影響后期的刑事判決和民事賠償。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第二種、就是原被告方在法庭稱述的就是被鑒定的事實。而且原被告雙方都無異議,然后被告人或寫下了諒解書私下達成某種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予以判決。
聘請相關專業的醫學專家、法醫學專家、訴訟法專家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論證。首先,對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進行審查,他們是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是否具備參加鑒定的資格(參加法醫鑒定的法醫具備專醫從業資格其鑒定機構是否合法并具備相關鑒定資質),對鑒定所依據的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客觀、完整、全面,進行審查。對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進行審查。對鑒定過程度和鑒定評述的理論依據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1條“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規定,要求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充分行使對司法鑒定結論的質證權,發現鑒定結論的瑕疵。此外,亦可主動收集鑒定中其他問題,以充分的事實證據,讓法官認識到重新鑒定的必要性,從而批準進行重新鑒定。司法鑒定在案件審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時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判決結果。原來對有異議的司法鑒定進行處理只能在原案件中由法院對司法鑒定人進行詢問,提起行政訴訟就是使司法鑒定是否為虛假鑒定成為一個獨立的案件進行審理,更有利于查明真相?!度珖舜箨P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3條規定:“司法鑒定人員故意做虛假鑒定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據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司法鑒定中心,要求依法撤銷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書,并追究虛假鑒定的違法責任.對司法局做出的答復不服時,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如北京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為北京市司法局收到投訴后履行了鑒定機構管理的監管職能,維持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答復,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復并判決北京市司法局履行查處司法鑒定中心虛假鑒定的責任。
司法鑒定是證據的一種,由于它是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法定程序做出的,通常認為它的證明效力較高,一般情況下司法鑒定的結果應當采納。
但是,并不是說司法鑒定結果必須采納。司法鑒定不被采納,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與其他證據相矛盾,又得不到合理解釋。
2、鑒定機構、人員沒有資質,或鑒定程序有問題。
3、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提出合理質疑,經傳喚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司法實踐中,鑒定結論不被采納的比例較低。
司法鑒定問題屬于訴訟中的專門問題,對此,《民事訴訟法》有專門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一、依照上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就專門問題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屬于當事人的一項權利。比如:針對借據上借款人的簽字,借款人否認的,就需要借款人提出對該簽字的筆跡鑒定的申請。如果不提該項申請,那么根據證據優勢的采信規則,借款人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第二、一方當事人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對選擇鑒定機構提出意見,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梢娨环疆斒氯耸菬o權阻止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的,所以,一方當事人不到場,不會影響司法鑒定的效力的。
第三、關于司法鑒定的效力問題。
司法鑒定的效力問題,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鑒定機構是否具備該事項的鑒定資格、鑒定人是否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簽字、蓋章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向法庭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還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所以說,原告提出的司法鑒定,僅僅是被告不到場,不會影響到該司法鑒定的效力。被告應該從司法鑒定的程序和實質問題入手,解決該鑒定的效力問題。
司法鑒定結論不利于當事人時,該如何應對?
首先不應當先入為主地認為鑒定有問題,可以認真研究鑒定報告的依據和結論,到底是鑒定有問題還是自己的判斷有問題?,F在司法鑒定的標準是公開的,鑒定人員如果明顯不按鑒定標準來,當事人有兩個救濟渠道。
一個是要求鑒定人員到庭對鑒定結論作出合理說明。
比如一個傷情,按鑒定標準應當定為四級,結果鑒定結論是五級,當事人有權要求鑒定人員作出合理說明。
另一個是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ㄒ唬╄b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ǘ╄b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ㄈ┟黠@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注意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是接到鑒定報告三十日內。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認可申請重新鑒定是有一定風險的。如果鑒定結論和原結論一致,也就是沒有推翻原有結論,則重新鑒定的費用應當由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