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法院都是調解還是判決_遺產繼承的份額要如何分配?
特邀律師
您好!調解和判決適用于不同條件,各有利弊。這里有一個前提,就是遺囑的有效性。簡單回答一下:
遺囑有效性
遺囑是否有效是大前提。如果遺囑有效,那么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大概率上是按照遺囑執行后續的繼承程序。如何判斷遺囑有效性是關鍵:
遺囑的有效性判斷是基于遺囑形式來的:
(1)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有效性基本要求是遺囑必須全文自行書寫,僅有訂立人個人的簽名、日期。同時,遺囑內容格式必須符合要求,內容中涉及的財產、相關人員、繼承方式必須具有唯一性和精準的指向性。以人員為例,人員,姓名、關系、身份證號等必須明確。
(2)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及以上的無利害關系見證人,一人全文書寫,其他人見證。內容格式要求同上。
(3)公證遺囑。一般來講,按照公證處的要求,大概率上從遺囑內容格式本身上不會有什么問題。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也要有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全程錄音錄像。
(5)口頭遺囑。適用于緊急情況,需要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
除上述之外,還有最基本的有效性評估因素:訂立人在訂立遺囑期間頭腦清醒,思維正常;遺囑中涉及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調解與判決
如果遺囑無效,建議就不要再考慮是否經過法院了。費錢費力沒結果。基本就按照法定繼承來了。
在有效性前提下,調解最好放在第一步。好處在于能坐下來好好商量,能不撕破臉最好別撕破臉。適用條件在于,大家有商量的意愿。弊端就是有反悔可能性。
否則,走判決吧,判決書是最終公信力的證明。就算不服,也可以依據法院判決書進行強制執行。適用條件就是,徹底沒的談,撕破臉。
謝邀。
《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如果父母去世前有留下遺囑,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若沒有留下遺囑,則按照法定順位進行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父母去世后,他們的繼承有就有他們的父母和你們這些子女作為繼承人共同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一般是按繼承人數均等繼承。
當然,父母基本不可能同時過世,所以一旦有人過世便發生遺產繼承,他的繼承人要以他過世時在世的繼承人為準,再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這樣計算下去。例如,父親先于母親過世,這個時候就發生繼承,父親的繼承人有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還有,這里可能還會有代為繼承問題。例如父母有多個子女,有的子女在父母去世前便已經過世,但作為孫子是可以代其父母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這個就是代位繼承。
遺產繼承成為被告,調解或者判決前的開庭筆錄需要由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才可以認定是否有效,但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不需要有當事人簽字才生效的,因為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人民法院的內部文書?! ∶袷虏门形臅菏侵溉嗣穹ㄔ涸诿袷略V訟中,為解決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記載人民法院審理過程和結果,它是訴訟活動結果的載體,也是人民法院確定和分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惟一憑證。一份結構完整、要素齊全、邏輯嚴謹的裁判文書,既是當事人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憑證,也是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重要依據。
回答《遺產繼承勝訴是選擇被法院調解還是等到判決?》
我參與進來談談個人看法。本案涉及遺產繼承,涉及遺囑,涉析產等法律相關規定。下面談三點看法,共同討論。
第一點看法,談談涉遺產繼承,遺囑,等相關法律規定。
什么叫遺產?遺產何時繼承?誰可繼承?
遺產是產權人死亡后,按照法定后順序,可以繼承。共有財產,只有共有人都死亡了,繼承人才可以按順序繼承。
什么是遺囑?都有哪些遺囑?
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遺囑,故名思意,是人死前,留下的囑咐。人沒死可以陳述,不叫遺囑。
析產?也叫分家產。大戶人家,分家,對祖業,商量怎么分配的辦法,叫析產。
第二點看法。題主對本案表述的不清楚,前后矛盾重重,不符合邏輯。
第三點看法。談二小點意見。
第一小點意見:本案不能繼承,法院不能受理。因為財產共有人父親還健在,產權人是父親,兒子怎么可以繼承呢?違反法律法規。所以法院不能立案,不能審,怎么還勝訴了呢?
第二小點意見。此案繼承,須父親死亡后,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可以開始繼承。如果父親有遺囑,有爭議,可以起訴由法院判決。
以上三點看法,供討論參考。
繼續追蹤熱點,洞悉法律背后的財富傳承方式。
一、法商故事:孤寡老人去世,遺產收歸國有
有沒有想過,如果去世后沒有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怎么辦?
根據近期的一份報道,生于1932年的徐占武老人在去世后就面臨了這個問題,本案也一不小心成為大連第一例認定無主財產的案例。
老人生前離異且無兒無女,一直在集體宿舍居住。從2003年4月開始,由社區派人照顧看護老人。期間,社區也未聯系到其近親屬,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了18萬余元的銀行存款。
在律師的建議下,社區向法院申請將存款認定為無主財產。法院受理后適用特殊程序審理,先登報發布了無主財產認領告示,由社區繳納了公告費。在公告期一年內,無人認領涉案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徐占武的遺產扣除公告費后的余款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二、法商解答:沒有繼承人的遺產處理
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并不意味著都像徐老先生一樣面臨著財富無人繼承的情況。在收歸國有之前,會有幾種可能的繼承方式先行。
《繼承法》第5條規定,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方式包括四種:法定繼承、遺囑或遺贈、遺贈扶養協議。而如果同時存在這四種繼承,那么按照效力從高到低的排列順序依次為: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或遺贈、法定繼承。
倘若沒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的話,財產會被法定繼承人繼承。而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沒有配偶、子女的獨身老人,他們的兄弟姐妹是有可能獲得財富的。這就可能出現一種尷尬的情況,老人可能沒有獲得兄弟姐妹們的養老幫助,卻要將自己的財產拱手讓人;或者有部分遠親提供了養老幫助,卻因不屬于繼承人而無法獲得任何回報。這似乎不太合理。
如果和徐老先生一樣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遺產該何去何從呢?就像案例中法院的處理結果一樣,被認定為無主財產而收歸國家所有。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徐老先生雖然無兒無女,但幸運的是獲得了社區的養老照顧,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老有所依。但是,對獨身老人來說,因為沒有繼承人而導致財產認定為無主財產,并不是最好的選擇。畢竟,在無主認定以前,還有好多條路可以走。
三、法商智慧:獨身老人的傳承之道
獨身老人在沒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財富傳承的首要目的是保證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品質,把財富傳到向他們給予幫助的人手中去。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像徐老先生一樣能獲得社區的幫助,更有老人子女住在馬路對面卻雙雙離世多日無人知曉。對于孤寡老人或者其他選擇獨身的前衛人士而言,有下面幾種法律工具可以幫助他們: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幫助獨身老人安享晚年。遺贈扶養協議比遺囑效力要高,這是因為遺贈扶養協議屬于雙務合同,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死后將遺產遺贈給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遺贈扶養協議或許稍顯無奈,但對獨身老人來說是有價值的財富傳承方式。因為他人能夠在老人生前進行扶養照顧,保證老人獲得生活保障甚至高質量的養老生活。而且,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約定。
其次,贈與合同和遺囑也是很好的傳承工具。在獨身老人生前,可以通過贈與協議將自己的財產部分或者附條件贈與給與他們幫助的人。同時,訂立遺囑將財產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既能達成親人間感情的寄托,又可以避免老人去世后,可能的繼承人及生前的單位、居委之間產生遺產繼承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