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怎么認定_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出資款如何確定?
特邀律師
1.如果房產證上注明了各自份額,這叫按份共有,離婚時就依據這個份額進行分割;2.如果房產證上沒有注明各自份額,僅僅是兩個人的名字,這叫共同共有,離婚分割時出資方會分得較多的份額,另外一方分得較少的份額;3.無論房產證上怎么標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只要雙方能夠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法律都給予尊重,按照你們商量好的結果進行分割。
子女婚前購買的,為一方婚前財產。父母全資購買婚后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登記在子女夫妻兩人名下或子女配偶一人名下的,為對子女夫妻的共同贈與,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婚前父母出資付首付購房并登記在女方名下,這個視為對女方單方的贈與,所以屬于女方婚前付首付。這個事實及法律上都沒有爭議。
主要是父母還貸,這個可能存在爭議。父母的幫子女還貸,這個性質是什么?屬于借貸?屬于對子女單方贈與?或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基于父母與子女的親子關系,以及我們社會生活的正常習慣,若沒有明確的借款合同等材料,一般是不認定為借貸。
至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還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若是沒有明確的單方贈與證據,這個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所以,這個房產應當屬于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情形。
這類情形的房產一般屬于產權登記人所有,但基于共同還貸問題,另一方可以要求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要求補償。一般這樣計算:房屋現值÷購買房屋總之付款(首付+按揭貸款本金總額+貸款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總額(本金和利息)÷2
“有房有車”似乎成為當下女生擇偶的基本標準,然而,大城市的驚天房價對于大多數年輕男性來說,畢業工作幾年就買房,難于登天。
于是,父母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支持兒女購買婚房便成為常事,在有些地區,攢錢為兒子買房甚至成為父母從孩子出生那一刻便開始盤算的“大事”。父母出資買房雖好,但是,一旦夫妻離婚,父母出資部分如何認定卻讓人焦頭爛額。下面,我們就聊聊父母出資買婚房的那些事兒。
基本案情
小劉和小謝是大學就在一起的情侶,畢業后,兩人火速結婚。由于沒有房子,小劉和小謝就隨男方即小謝的父母一起居住。不久,小劉覺得跟父母一起居住矛盾太多,便攛掇小謝問父母要點錢,買個小房子搬出去住。小謝的父親也知道夫妻倆沒啥積蓄,便給小謝轉了19.6萬元。
然而,事情卻總不按照常理發展……
荷包鼓鼓的小謝,看到股市一片飄紅,正是牛市,忍不住手癢便背著媳婦兒小劉把父親給的錢全部投進了股市。果然“天不負苦心人”,不過半個月小謝便掙了5萬。見好就收的小謝立馬清倉,將掙的5萬連同本金19.6萬元一起,加上夫妻倆的積蓄一起用來買房,房屋登記在小劉、小謝名下。
平靜的日子沒有持續多久……
小劉嫌棄小謝生活習慣差,懶惰邋遢,小謝看不慣小劉喜歡買名牌包包,二人每天爭吵不休,便起訴離婚。法庭上,為分割這套房子,兩人各執一詞。小謝認為,其父親出資的19.6萬元是對他個人的贈與,是其個人財產,因此用這個人財產進行股票投資的收益5萬元也是其個人財產,所以該房屋中的24.6萬元的出資所對應的所有權份額,都是屬于其個人的。小劉卻認為,這19.6萬元屬于小謝父親借給夫妻二人的,這19.6萬元是夫妻共同債務,房屋全由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當平均分割。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該房屋是由小劉和小謝婚后出資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對于小謝父親出資的19.6萬元,現無充分證據證明該款為小謝父親為贈與小謝個人所出資,亦無證據證明該款為借款,所以應當認定為小謝父親對小謝、小劉雙方的贈與。
律師分析
雙方觀點分析
如果該出資有證據被認定為對小劉和小謝的借款,那么這19.6萬元將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小謝改變借款用途,用做投資股票產生的5萬元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購買房屋所使用的錢均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其他情況的前提下,房屋應當被平均分割。
如果該出資有證據被認定為對小謝個人的贈與,這19.6萬元則屬于小謝的個人財產,但小謝使用自己個人財產所作的股票投資產生的收益5萬元,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并非小謝所說的個人財產。所以,該房屋中有僅19.6萬元的出資屬于小謝個人,在分割房產的過程中會被法院考慮。
司法觀點分析
觀點一:
父慈子孝、家庭團結、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父母為孩子娶妻買房買車也是中國的社會風俗。父母與孩子之間出于親情的金錢上的你來我往,大多都是不求回報的贈與。況且,當下大城市的高房價,年輕人很少能夠獨立負擔高額的購房款,或多或少都會接受來自父母的幫助。然而,一旦夫妻離婚,配偶一方卻要分割一半的房產,使得一些父母開始“反口”,將買房時的贈與說成離婚時的借貸。因此,為了貫徹法律倡導的誠實守信精神,在大多數案件中,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父母出資屬于借款,法院通常將其認定為贈與。 本案中,小謝父親的出資就屬于這種情況。
從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的規定,也能看出偏向于認定贈與的取向,該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16條也有規定:“由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買房產或機動車輛,出資的父母僅以付款憑證為據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夫妻還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也就是說,父母僅有付款憑證就要求孩子還款的,一般不會被法院支持。本案的判決同樣反應了上述兩條規定。
觀點二:
在極少數案件中,父母傾盡全部資產給孩子買房,孩子結婚很短時間便離婚,法官在分析案情的基礎上,考慮到老人的正當權益、公平正義和善良風俗,會將父母出資認定為借款,以避免老人遭受巨大的損失。但這只是司法實踐中的極少的情況,大多數案件采納上述觀點一。當然,具體認定仍需要法官結合具體案情進行。
贈與給雙方還是個人?
當被確定屬于贈與時,父母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一方的贈與,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規定,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外,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本案中,小謝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父親明確表示贈與其個人,所以被法院認定為對小謝和小劉雙方的贈與,因此,二人無需償還小謝父親的出資。
中國的父母很無私,結婚出資支持,幫忙帶娃,忙忙碌碌任勞任怨,總是希望子女過的幸福,過的舒心。結婚需要購房,面對年輕的子女有的剛參加工作,面對高額的房價特別像北上廣等一線城市,房價高的離譜,于是,父母傾其所有資助子女。
但是根據父母出資時間、目的的不同出資款的定性也不相同,需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全資并且該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的名下,視為只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
但是若婚后男方、女方父母均有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非有特別約定外,該房屋為男女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如果離婚,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分割房屋。
二、婚后父母部分出資,現實生活中常常是出房屋首付款
若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的名下,該房屋屬于其人財產,該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是婚后還貸款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應給小夫妻一方進行補償。
若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或者登記在小夫妻雙方名下,視為對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情況,若父母方主張出資是贈與或者是借款,均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子女在婚后購房,房款是由父母全付的,房子歸屬權的定性,這要由出錢購房的人來決定,只有他說了算,別人說了都不算,房產歸屬權定性,只有以下三種。
第一,父母出資全款買房,房產的歸屬權寫上父母的名字,就符合了誰出錢,誰擁有的原則,是任何人也不能反對和更改的。父母可以決定暫由兒子媳婦或者是女兒女婿居住,但沒有對房屋的歸屬權。
第二,父母全款買房,根據父母的意愿,他們自愿的將這所房產贈與兒子和媳婦或者是女兒和女婿的話,房產證上就應該寫上女兒和女婿或者是兒子和媳婦的名字,這就屬于兒子和媳婦或者是女兒和女婿的共同財產。對共同擁有的財產,兒子媳婦或者是女婿女兒有共同的使用權和處理的決定權。
第三,父母全款買房,可以根據父母的意愿,單獨贈送給兒子或者是女兒,與媳婦和女婿無關。房產證上就應該寫上兒子或者是女兒的名字,兒子或者是女兒就對這所房子擁有了歸屬權。可以把它看成是兒子或者是女兒婚內的個人財產,與配偶沒有任何關系。
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當中還是經常存在的,不論是父母的房產,子女出資,還是子女的房產父母出資,如果再出資的時候沒有書面特別約定,在離婚的時候都會產生一定的風險和爭議。所以要想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結合現有的法律規定,以及當時買房時候的實際情況,以及出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相關的證據來綜合進行判定。
就目前這個題目而言,如果是父母的房產是由子女出資,那么意味著該房產的產權是登記在父母的名下,而購房的款項并不是由父母出資或者并不完全由父母出資,而是子女也參與了部分出資。對于這個問題,在離婚的時候,房產如何分割,關鍵是要看子女出資的性質是什么?
如果房產只登記在了父母雙方名下,那么該房產顯然是為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與子女沒有關系,也就是說自己是不能爭取到房產份額的。如果子女主張該房產也有出資,要求返還這部分出資的話,那么子女必須有證據證明當時的出資是屬于借貸性質,也就是說是借給父母的,并不是送給父母的,只有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要回出資。如果沒有借貸方面的證據,很有可能會認定為贈予的性質,那么就會認為是贈予父母的財產,當父母離婚的時候這部分財產也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不能返還給子女。
總之對于離婚時候的相關房產分割問題是比較復雜的,建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一對一找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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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宣判一件事情,講的是證據。首先,以貸款方式購買房產,房產的全款收取過程,一般會經過三個環節。定金、首付、尾款。
那法院怎么認定婚后買房,是一方父母出資首付款呢?
第一:當買方經過房產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鎖定自己喜歡的房子,第一步就會以下小定金(第一筆首期款)的方式確定。這筆定金數額不大,一般1萬、3萬、或者5萬不等。
如果這筆小定金(第一筆首期款)由一方父母支付,有銀行轉賬記錄、賣家收款收據以及當時簽署的買賣合同作為證據。
第二:由于房產是以貸款方式購買,首期款會選擇貸款銀行做第三方監管。買賣雙方與銀行簽署三方監管協議。
如果這筆首期款也是一方父母獨自出資,首先要從父母的銀行賬號轉入房產權利人的賬號才能做資金監管。因此,這筆款項也有銀行轉賬記錄,金額大小,轉賬日期,與買賣雙方簽署的銀行監管協議作為證據。完全可以證明是一方父母獨自出資。
因此,婚后購買房產,屬于共同財產。若涉及房產分割,需要證明房產首期款由誰獨自出資,法院只需要調取銀行轉賬記錄、賣方收款收據、買賣雙方簽署的中介居間合同、銀行資金監管三方協議方可認定(分享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