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治安案件處理時效_治安案件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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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最長結案時間為60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
治安案件最長結案時間為60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治安案件的追究時效是六個月,也就是說案發后六個月內沒有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沒有發現,就不再給予治安處罰。但涉及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仍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提起民事訴訟。
立案后,治安案件不受六個月的追訴時效限制了。
只有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違法行為的情形,超過六個月不予處罰。
一般治安案件的偵辦時限是一個月。案情復雜,涉及團伙作案、異地作案的,可適當延長辦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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