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血液復檢申請書_關于醉駕抽血復檢申請書?
特邀律師
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對醉駕嫌疑人進行首次血液鑒定時,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夠支持作兩次血液鑒定。如果嫌疑人在每個階段都提出重新鑒定,案發當時抽取的血液量將會消耗完畢或達不到重新鑒定量的要求。
三是會出現血液鑒定結果差異較大的情況。血液作為鑒定標的物,不論是在抽取還是保存過程中,可能存在揮發或中和等情況。因此會出現第一次血液鑒定時,達到醉駕標準,即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鑒定的結果往往低于首次鑒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這就有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鑒定的時候,達不到醉駕標準。
基于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新鑒定,如確有必要進行重新鑒定,只能以一次為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6條規定,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1.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2.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3.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4.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5.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6.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對于醉駕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駁回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同時告知其理由。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況需要重新鑒定,因為血液鑒定的特殊性,應當以一次為限,而且在重新鑒定時,應當做好全程錄音錄像工作,以保證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復檢一定可以申請成功嗎?
值得強調的是,應當在首次鑒定時注意證據搜集工作的合法性,盡量避免重新鑒定情形的出現:
一是鑒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嫌疑人,并告知其提出重新鑒定的權利。在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出現車輛損毀或人身傷害情形時,往往對于賠償問題未及時調解,也未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對此,偵查人員在取得血液鑒定結果后,應當第一時間告知嫌疑人,不能延誤告知。如果嫌疑人有異議,偵查人員可以及時核查鑒定程序是否存在問題,并進行重新鑒定。
二是利用出警執法儀,對醉駕者血液的抽取、送檢、鑒定等環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對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醉酒駕駛者,在審查錄音錄像后,如果不符合重新鑒定的申請,就可以直接駁回。
三是采取快速辦理機制。對醉駕這類不予逮捕的案件,相關部門應聯合制定完善的案件快速辦理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明確責任,既能有效保證案件質量,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綜上訴述,小編認為進行醉駕血樣復檢申請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因為復檢的時候伴隨著一定的風險。還有就是復檢并不是一定就可以申請成功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最后,酒后駕車是十分危險的,特別是醉駕,希望大家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不杜絕酒后駕車,謝謝大家。
要看是否具備檢驗條件。一般醉駕案件如果都已經移交到檢察院了,時間間隔已經比較長了,此時是否還有血樣保存,復檢是否還有效,是個問題。一般在公安的時候,你收到通知了,應該盡快要求公安機關復檢。
80及以上是醉駕,以下是酒駕,雖一字不同,但懲罰卻差十萬八千里呢。79.4只能是判定酒駕,所以不要復檢了,不然,一不留神復檢出個80就虧大了。如果以79.4判醉駕,那是交警瞎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