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勞動關系_應該如何處理事實勞動關系?
特邀律師
辭職的員工,如何轉社保關系?原來有就業單位,社保也正常繳納,因幫辭職后,重新就業的,15日之內需要將原來的社保關系轉接,以保證個人利益不受損失。將來社保全國聯網后,這個手續就特別簡單,只需要新就業單位同意繳納,就可以直接進行手續轉接,不需要個人跑腿。或者個人在網上申請,提供相關證明,也可以辦理轉接手續。
目前,社保只實現了區域聯網,同城不同區社保手續轉接,有的地方都需要跑兩個社保局,異地轉接就更麻煩了。異地轉接需要從原繳納地將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到新就業地。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基本維持了現行政策規定,以體現政策的連續性。
醫療保險并不支持異地轉移,且只能在購買地消費使用和享受報銷待遇。如果支持就業地異地結存報銷的,也可以在就業地使用。公積金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兩年內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生育保險報銷需要到指定醫療機構才可以報銷,如果也和醫療保障一樣支持異地結轉報銷的,可以不受限制。
隨著社保關系全國聯網,每個人只使用一個社保帳戶,所有的“五險一金”都可以在同一張網上結轉、合并,無縫對接,更有利于員工異地就業,不需要為了社保繳納兩地來回跑,也減少因更換工作,社保出現斷繳的風險。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嗎。社保問題嗎。不管是社保和醫保問題,本單位有責任,安著進單位的勞動關系的有關規定。給解除人處理好一切該享受的損失問題。如果用人單位違規解除他人的勞動關系嗎,單位還的給解除人,一切賠償經濟財產損失的關糸,和補償經濟,和財產的任務,和成擔責任。,如果備解除人,他是違規和違法備解除嗎,那也的安著違規違法的規定處理吧。我說的不一定對,敬請,大家朋友們,評論一下吧,謝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9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1、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法》第31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條文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
2、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不僅是對勞動者是否勝任于工人的檢驗,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生活環境方面的檢驗。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只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試用”人員,從事一些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如果認為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用人單位所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認為工作崗位不適合自己的特長、愛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隨時提出辭職。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時間之內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依據憲法、刑法、民法、勞動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對因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依法進行追償。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數額,日期或方式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在勞動過程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履行勞動義務所必需的生產資料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這都是違法、違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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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又規定自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不訂勞動合同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己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可見法律是保護不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單位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可能會承擔支付員工雙倍工資的風險,可能被社保征收部門處于強制征繳,處于行政分罰款處理,如員工要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應提供相應證據,如工資卡,工資條,各種相應證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