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主要由誰承擔_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特邀律師
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都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為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證明責任,被告為了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必須提出相反的事實。被告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駁斥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被告需要依法承擔不利后果。所以,被告反駁當然需要舉證。如果原告已經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承擔敗訴的風險。
舉證責任倒置
一般情況下,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當案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法院一般會判決原告敗訴。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舉證責任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頭上,被告需要積極主動地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若被告不能證明時,法院會支持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
舉證責任倒置一般適用于侵權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了5+1種應該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案件類型: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
第六條兜底性條款的規定說明還有其他案件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結合《侵權責任法》之規定,可能適用舉證倒置的案件還有網絡侵權案件、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醫療侵權案件、校方侵權案件等等,詳詢《侵權責任法》。
綜上所述,“誰主張誰舉證”規定在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此處的當事人既包括了原告,也包括了被告;一般情況下,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當法院依據現有的證據無法分辨案件事實真偽時,法院會判決原告敗訴;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當被告無法證明原告的損害結果與自己無關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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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基礎是公平原則和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公平原則要求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之間的分擔應當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權利義務要求,并給予弱者一定的保護。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是“被告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告負一定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是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的,被告應舉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事實和規范性文件,以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是行政程序證明責任的延續和再現。⑽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想通過訴訟來維護其在行政程序的主張。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處于主導地位,實行職權調查主義。這意味著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的調查一切與行政決定有關的事項,行政機關在合法的調查范圍內可以采取不同的調查方法。這樣就造成了: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多樣性,查證舉證能力強;行政機關證據調查的專業化,有很強的證據取舍和解析能力;行政機關掌握著多數的行政證據。這種狀況的存在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內在要求,同時構成了行政程序和訴訟中行政機關負主要舉證責任的原因和基礎,成就了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負主要舉證責任的可能性。其次,從行政訴訟的屬性分析。訴訟的目的影響著舉證責任的分擔。因為舉證責任是訴訟中的一項制度,其設計必然要遵循目的、體現目的、實現目的。行政訴訟的目的,一是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控制行政權,防止行政權的濫用;二是保障行政權。行政訴訟的本質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衡,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通過控權達到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這體現在舉證責任上,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為其主張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第一個問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級組織;二 有明確的被告;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個問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據此規定,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獵律網回答:
關于訴訟費用承擔的具體規定主要有:
(1)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判決一并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
(2)人民法院判決部分維持或部分撤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訴訟費用由原、被告雙方按責任大小分擔。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訴或者人民法院不準許撤訴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舉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后果的制度。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的有: 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于證據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中,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