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結束公司交社保_離職當月的社保企業是否要給職工交?
特邀律師
只要你單位按程序給你做了減員,社保就會按規定做減員處理的,養老基金是當月月底扣繳,而醫保是10號之前扣繳的,兩個系統扣繳時間不一樣。不用考慮交不交,而是社保扣繳不扣繳。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做人力資源幾大坑,員工說放棄某些權益甚至愿意簽署自愿放棄聲明時,想當然的覺得雙方自愿的情況下沒有什么問題,結果到頭來坑了自己,害了公司!對于員工放棄社保離職一事,就是其一。
社保屬于國家強制要求繳納,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協議無效
在《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只要勞動關系建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
離職前屬于員工部分必須繳納,離職后不用繳納
社保有強制性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那么當員工離職以后,其社保就不用在繳納了,因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公司也沒有白養人的義務。
關于五險一金的繳納問題,始終是人力資源模塊的一個重要問題。除公積金以外,其他幾種費用繳納需要特別謹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少力。除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變更或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未解除,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和終止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具體到本問題,公司單方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并終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是用人單位并非依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其可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耍要求不再履行合同而要求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再根據勞動仲裁結果決定下一步(如果選擇不繼續履行合同就不需要有下一步),如果裁決繼續履行而用人單位仍不繳納社保則可以向社保局反映要求處理。
感謝邀請:
1)按照勞動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所有員工及時足額繳納社保;按照其法規的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足額及時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同時按照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如果單位惡意不繳納社保,這個補償金時可以主張的;
3)如果單位繳納了社保,只是沒有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繳納社保,這種情況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并且只能要求單位補繳;
4)如果發生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的話,這種情況只能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請訴訟,而不是勞動仲裁和起訴;仲裁委員會法院也不會受理;
作者簡介:碩士研究生,國家注冊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內訓師,注冊咨詢師;中國人才熱線特約專家;三茅人力資源網專欄專家;中國人力資源門戶網站特約專家,中國HR3000強成員!中國HRD俱樂部西北分會理事長;西安財經學院及西安工業大學特聘導師;從事管理近20余年,先后從業于大型生產企業,百貨零售行業,房地產行業等多家知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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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保的話,你離職后可以要求他補交社保。如果你離職之后發現原單位沒有給你經濟補償的話,你可以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給你經濟補償。
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社保有養老保險,大病醫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其中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這三個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由企業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
也就是說,如果原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保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應當有企業和你個人按比例共同承擔保費。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則完全由企業承擔。
如果企業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向保險征收部門和社保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社保管理部門,保險征收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給予行政處罰、責令改正。
關于補償金的問題,你可以合同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當然以上必須你要留有充足的相關證據以支付你的舉報和仲裁申請。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員工與企業在勞動終止履行的狀態下,企業給員工交的社保員工是否要退還?只要是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那么作為企業單位來講,給員工依法來繳納社保待遇是企業單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的明確規定,所以說作為員工來講那么享受到社保待遇是員工的權利。
所以很明顯,員工是不需要退還的。當然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履行的狀態下,那么作為企業單位來講,是有責任和義務主動的去停止社保的交費的,這個是毋庸置疑的,因為在勞動合同終止的前提條件下,那么作為一個企業單位來講,就應該及時的將自己的員工從工作單位當中減員出去,這樣一來的話就無需再承擔員工的個人社保了。
但是由于企業單位的操作失誤,導致這名員工的社保多交了,或者是因為某種原因沒有減員出去,那么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很明顯,作為企業單位來說,就要自己承擔自己的操作失誤,而不應該由員工去退還這個社保的繳費,這樣的話是不合理的。因為本身員工他不可能要求企業單位他解除勞動合同以后還去繳納社保,所以說員工本身是沒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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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的社保類型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職工社保,第二種是城鄉居民社保。一般上班族都是通過就業單位參保職工社保的,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題主的情況是在單位工作13年,企業單位參保,解除勞動合同后以個人靈活就業身份參保職工社保。
2 如果選擇靈活就業身份,個人繳費參保職工社保,只需要繳費多兩年就打到退休領取央養老金資格。靈活就業繳費全部自己承包,沒有企業分攤,壓力比較大。也可以選擇轉為居民社保,這樣繳費壓力小,只保留基本的醫療和養保險,醫保和養老都是按年繳費,靈活選擇繳費檔次,養老保險2000-2000,12個檔次選擇,醫保一年250元,而且都享受財政補貼。
綜上:整體上職工社保的待遇和服務比居民社保高很多,當然成本也高,如果希望職工社保參保退休,那就就行以靈活就業或者掛靠人力資源和代繳機構公司來繳費完最后2年,達到退休領取養老金資格,如果是異地參保,,到了退休年齡了,滿足一般社保賬戶,男性50歲前首次參保,繳費滿10年也可以申請一次性補交解決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完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并要求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這是合法也是合理的要求,會得到相關執法部門的支持的。下面就相關的內容,分享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第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已經成為全社會共識。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經過了三十多年的發展,從試點到實行,再到全國普遍執行,再到法制化,規范化,建立起了一套符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特別是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為保障在崗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第二,勞動法規逐漸完善,勞動者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障。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取得長足進步,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社會保險法相繼出臺,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逐步加大,各用人單位的法制意識逐步增強。
但是,到現在為止,還是有部分中小企業,視法律為兒戲,不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特別是在員工的社會保險方面,履行法規的意識差,導致員工頻繁跳槽,最終受損的還是企業自己。
第三,依法為員工交社保,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員工自入職的三十天之內,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不僅自己違法,更重要的是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耽誤了員工辦理社保會保險的時間,導致員工不能按照規定的法定條件領取養老金和就醫,這對員工的傷害是非常大,甚至還有可能引發社會問題。
第四,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辭職也是維權的手段。
作為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按時足額為自己繳納社保,要勇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就是維權的有效手段。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