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用房子抵房租_民間借貸欠錢可以用房屋抵嗎?
特邀律師
首先,借款合同上約定的流質條款無效。也就是說“打了欠條并寫明半年不還他房子就歸我”不能產生理想效果的法律效力。其次,如果這三年里你都有追債,然后是對方不肯還錢的,那你可以上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債務,問題是你要有證據證明你這三年里都有行使你債權人的討債權利,不然,有可能會認定你超過訴訟時效而落得敗訴的可能。最后,如果房子是他的生活必需品,也就是他只有一間房子,強制執行后會嚴重侵害到他的基本生活,那么,房子不可以強制執行。但既然你知道他有退休工資,那么只要他有能力償還債務的,就不一定非要執行房子拍賣不可。
民間借貸中,債務人同意用自己的住房抵還欠款的,法院會通過以下途徑執行:
1、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房屋價值和抵償事宜協商一致的,按雙方協商確定的數額抵償債務。但不得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2、債權人與債務人不能協商一致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對該房屋進行評估確定價值,并按評估價值抵償債務。
3、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如債權人不同意以房屋抵債的,債權人需要申請法院對涉案房屋進行拍賣,以拍賣款償還債務。
首先要聲明: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如果債務人不只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可以清償債務的財物,他的房子是可以執行的,因為不會侵犯法律給予債務人的最低保障;反之,如果債務人僅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財務可以執行,他的房屋是無法執行的,因為這違背了執行適度原則,對債務人的生存有了嚴重的危害。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雖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可以查封;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因此是否能夠執行取決于這套房屋是不是債務人僅有的一套房屋。
執行適度原則
在執行實踐中,有不少申請執行人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所有財產采取執行措施,理由是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都是其所負債務的擔保,故應當承擔廣泛的財產責任。其實,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它與執行適度原則是相悖的。
所謂適度執行原則,是指實現民事執行目的的執行措施必須是有必要而適度的。這種“有必要而適度”,要求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在執行目的與執行措施之間、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這一原則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強制執行法中都有所體現。我國也不例外地適用該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作了詳盡規定,主要包括8種財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⒊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⒋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這時的“發明”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著作”是指表達意見、知識、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內容和外延以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為準);
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⒍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 不管欠款協議內有沒有對違約的約定。你都不能這樣做。這是違法的, 你不具備執法資格。你只能通過法院起訴,由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