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第二次審查起訴_二次退偵對嫌疑人不利嗎?
特邀律師
根據你的描述,案件做不起訴的處理可能性較大。
第一,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捕,但檢察機關沒有批捕,這種情況可能是罪行較輕,能判緩刑,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所以不批捕,還有可能就是證據不夠扎實甚至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不能批捕,否則以后可能會出現錯案。根據你說的情況,就是證據不足樂了。那就要看公安局偵查情況了。
第二,案件移交檢察機關后,又被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有時候是因為案情復雜,所以為了時間充足,檢察機關會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以便延長辦案時間。但你說的是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如果案件回來還是沒有充分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要做不起訴處理。
第三,也有實踐情況是,檢察機關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要其做撤案處理,羈押的人就取保了,取保的可能就掛起來了,也沒撤案,但好幾年都是沒撤案。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需要去檢察機關申請撤案監督,把案子撤了,否則一直是犯罪嫌疑人狀態就不好了。
看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應該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了,嫌疑人此前已經被批準逮捕,也就是說,案件的正常偵查程序已經在公安走完,檢察院在審查公安、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案件中證據,事實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退回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這種情況,在一些比較復雜或者大多數經濟類犯罪案件,比如非法集資類案件中非常常見。
首先,檢察院批準逮捕,意味著當時公安機關提交的提請逮捕的材料,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
但是,檢察院后來之所以又退回公安補偵,原因可能很多。有可能是案件中某些證據存在瑕疵,或者是程序上的一些證據不足,這種問題,一般就不會影響前面批捕決定的作出,還有一些案件,比如一些非法集資案,可能檢察院認為犯罪的數額計算方法存在問題,因此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是認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性”證據不足,即“非法性、公開宣傳、保本付息,針對不對定對象”的相關證據材料還可以繼續完善、補充等等,這些證據如果完全缺失,則一般不能批捕,即便批捕了,之后也難以起訴,但是如果這方面的證據只是存在一些可以繼續完善的地方,檢察院也有可能退回補充偵查。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檢察院此前的批捕決定的確存在問題,案件的犯罪事實不能確定,或者根本無法確定犯罪刑事是否是嫌疑人所為,檢察院在批捕時沒有注意到這類問題,后期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因此把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如果是這類情況,退回補充偵查依然無法構成起訴條件的,即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就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是也不排除檢察院將錯就錯一路訴下去的情況。
1、比較大,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后,證據還是不足的,一般會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檢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進行補充偵查后,公安應當在1個月內偵查完畢,再次將證據材料提交給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答:有可能,但可能性較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公安局)提供必須的證據材料,也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做出說明。在什么情況下檢察院會退偵呢?通常是在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或現存證據不足才會退偵。其實退偵的案件在多數情況下恰恰是檢察機關要認認真真辦的,在捕訴合一條件下,如果起訴不了,那當初也就不批捕了,既然捕了就想好好地訴!退偵無非是想做實證據辦成鐵案!至于有人說,檢察機關第一次退偵是因為他手里案件太多忙不過來,退偵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嗯,這事我沒法評論。
此外,如果出現二次退偵的情況,那就有可能確實不起訴了,因為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的退偵次數最高兩次!兩次補充偵查都達不到起訴標準的話,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從獲自由!
這個問題我在看守所里的時候看到過幾個這樣的案子
首先是一個做假發票的,湖北人,在廣州做假發票的數額特別巨大,應該有幾百萬的吧。他的案子我聽他說他自己還有所隱瞞,隱瞞了還有幾百萬吧,當時警察審他的時候他就說慌了,后來警察第一次送檢的時候,沒有起訴,案件重新發回公安機關,應該是檢察院對這個案件還有其他的懷疑,后來公安機關又提審了他,他也沒有說,所以案子又經過重新補充偵查階段,后來到檢察院起訴已過后3個月,當時這人已經在看守所已經關了9個月了,所以說還是不要去隱瞞真相,不隱瞞真相他應該早就判刑了,后來起訴之后又等了一個多月才開的庭,才判了一年,在看守所的日子不好過的,所以說檢察院不發回重審的好,他一發回重審就是兩次,耽誤幾個月時間,
還有一個是盜竊罪,一個90后的小伙,伙同二人去盜竊高級轎車后視鏡,他同伙是40幾歲了,但是這行他是師傅。那天晚上喝了點酒就想著做點活,一個停在派出所旁邊的奔馳轎車,那個老一點的人就把被人的車鏡給偷了,小伙就在旁邊幾米遠的地方小便,后來警察把那個老的抓了就把那個小的供出來,小伙被抓到看守所后就是一直不承認,開始逮鋪后他還是不承認,后來也是檢察院退檢兩次,退檢兩次就是在看守所呆了9個月了,如果他當時有承認自己的話就會早一點結案,后來被判了10個月,真的是得不償失啊,要是早點承認就是判6-7個月,還自己把自己弄多幾個月。
所以說發回重審的案子都是有疑點的案子,但是檢察院剛開始逮捕你的時候,就注定你要坐牢的,他不可能讓公安機關放了你的
首先對你的問題直接做個回答再進行具體分析:從法律規定角度來說,證據不足,要么判決無罪,要么檢察院撤訴。但是從司法實踐來說,證據不足判決有罪的案件多了,辦案人員更多考慮辦了冤不冤枉你,無罪判決會對公檢法辦案人員有什么影響,所以,證據不足,如果不遇上比較堅持法治的辦案人,發回重審,再次判決就行了,反正再上訴也難以改判,畢竟真的證據不足有問題,高院第一次就可以直接改了,何必麻煩發回。
現在對你的問題進行分析:
1.審查起訴階段只能退偵兩次,但是審查起訴可以三次,也可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加起來期限是6.5個月;
2.一審法院階段,覺得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拿回案件補充偵查兩次;
3.上訴高院后,發回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只要不是重大案件,該怎么判怎么判。
你這個問題查法條或百度完全可以解決,如果要專業人士回答,只能告訴你必須看完卷才知道證據足不足,不足到哪種程度,是定罪的核心證據不足,還是不影響定案的證據不足,涉及到哪個罪名,目前政策如何(目前這個階段,涉黑案件就基本別想了),審理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既往判決等。而要考慮的這些,沒有幾年的專業實務經驗,就別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