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企業年金如何分配_離婚時股權該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對于作為企業大股東的高凈值人士來說,離婚分房、分車、分存款都不算麻煩事,分割股權才最讓人頭疼。補償股權折價款,股權價值不好評估;另一方成為公司股東,直接影響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力。而從未參加過公司經營的股東配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乃至股權如何分割更是一無所知。下面通過一個小案例來詳細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某和張某都家世不錯,門當戶對,是一對富裕的小夫妻。婚后,張某一人設立了一家公司(自然人獨資),且經營得有聲有色。經過多次增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已達2318萬元。幾年后,因為張某長期操勞公司事務,經常不著家,金某便起訴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由于涉及分割張某公司的股權,較為復雜,金某暫時沒有要求分割。后張某將8.88%(205萬元)的股權平價轉讓給了李某,20.79%(482萬元)的股權平價轉讓給了劉某,6.7%(155萬元)的股權平價轉讓給了付某,5.52%(128萬元)的股權平價轉讓給了王某。幾個月后張某又將自己持有的58.11%股權的的一半(29.055%,轉讓款673.55萬元)平價轉讓給了李某,所以工商登記部門最終顯示的張某還持有29.055%的股權。不久,金某提起了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向法院訴請張某補償其股權折價款以及分割股權轉讓款。
張某在庭審中提交了兩份民事判決書,證明之前法院通過生效判決確認了張某在持有的公司的股權中482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0.79%)系代劉某某持有,股權中的205.9萬元系代李某某持有(占8.88%的股權份額)。此外,張某還稱在公司的股權決議中可以看出其轉讓的6.7%的股權和5.52%的股權也為代付某和王某持有。上述股權轉讓實為代持變更為登記股東,不存在轉讓利益,金某無權要求轉讓款。在庭審的過程中,金某申請評估機構對該公司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但評估機構以無法評估為由退回。
法院會判如所請嗎?
律師分析
本案的案件爭議點有三:(1)20.79%和8.88%的股權是否構成代持;(2)6.7%和5.52%的股權在本案中能否認定為股權代持;(3)股權價值無法評估,法院應當如何判決呢?
張某提交的兩份民事判決確認了張某代李某和劉某持有公司股權,說明張某對該部分20.79%和8.88%的股權并不享有權益,后面的股權轉讓實為李某和劉某由隱名股東變更為顯名股東,因而不存在股權轉讓的利益。生效的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審理法院也要依法尊重之前的判決,所以金某也無法要求分割該股權轉讓款。
問題2 6.7%和5.52%的股權能否認定股權代持
(1)張某將其持有的6.7%和5.52的股權分別轉讓給付某、王某,工商檔案中對張某與付某、王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進行了備案。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各方明確約定了張某將其持有的部分股權平價轉讓給付某、王某,也明確約定了股權轉讓價款。(2)其提交的股東會決議及代持協議書均未在工商檔案中備案。也無法證明付某和王某曾向張某支付過股權轉讓款。(3)兩份判決書也并未確認沈某代王某、付某持有股權。因此,如果張某沒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工商登記的效力,那么該部分股權轉讓則不能認定為股權代持,這部分股權轉讓款155萬和128萬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同樣,后來張某將29.05 %的股權轉讓給李某的股權轉讓款也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問題3 股權價值無法評估,法院應當如何判決
本案中,股權可能也會伴隨著公司的發展而增值,因此金某委托了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評估機構由于各種原因無法評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權,可以通過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股權價值,參照公司審計報告確定股權價值,以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數據確認公司股權價值,以股權的轉讓對價作為評估股權價值的依據,以實繳資本的價值對股權進行估值等方式最終確定股權價值,從而方面一方補償另一方股權轉讓款。
因此本案金某可獲得的股權轉讓款和股權折價款共為 (155+128+673.55)?1/2+673.55?1/2=815.05萬元。
【律師提醒】
離婚股權分割往往涉及財產利益巨大,我們不能想當然地自行處理,盡量咨詢或有專業人士協助,以避免不該有的損失。
該篇文章為張亞敏律師原創,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因為企業年金是退休后才能取出來的,一般離婚時不分割,是誰的就是誰的。
夫妻離婚時,公積金與企業年金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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