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喝酒造成死亡的賠償規定_喝酒猝死賠償標準?
特邀律師
有!
可能都不服,憑啥呀?
這就叫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而且,不光有賠償責任,還得往“死”了掏。
有人說:
“他喝死了,關我屁事”!
“我又沒給他倒酒,與我何干”!
“他自己喝哏屁了,活該”!
“我一口沒喝”!
“我又不認識他,憑啥傳喚俺,”!
“咋滴,請他喝時來了,喝出事兒我兜著,咋滴,沒講理的地方了”!
“他配偶哪叫個人,這不訛人嗎”!
告訴你,這些話在“那”條例和“死鬼”家人面前就是些屁磕,沒人理會和替你說話,只有拿了錢了,皆大歡喜才應運而生,你以后才能接著“喝”。
所以呀,以后宴請一定要事先簽生死狀,并且,公證處下班前必先公正,契約如下:
“今個,凡在桌上的酒鬼都是自己個兒來的,沒有誰請與請誰一說,喝好不喜,喝壞不惱,喝傷了,自掏腰包上醫院,不用任何人扶和送,就是扶了、送了,然后我死在半道,與人家無關。若桌上當場喝死,純屬巧合,說明陽壽已盡,望父母,爺奶姥等家人及子女不許耍賴,不許訛人錢財,傷及情感。此致,酒桌上一員,xxx,應此據為憑,無證人,望有關部門明簽”!
當然了,紅白喜事上不能寫這玩意。但也小心,幾口菜,一碗飯后趕緊下桌,別東一榔頭西一棒槌的“裝犢子”,弄死一個,你照樣是牛掉山澗——完犢子。
所以,海燕啊!
現在,有些人可會找地方死了,你一定要學會躲避……
長點心吧!
1、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同桌人對死者是否有勸酒的行為。
2、一般來說,有以下情況勸酒者會被判定有過錯:強迫性勸酒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和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3、以上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飲酒過程中不僅存在道德上的義務,也存在法定的義務。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里所規定“其它義務”雖沒有區分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確是一個普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盡到的概括性和原則性義務。司法實踐中“相約自費旅游”的行為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例證。
共同飲酒過程中的義務是附隨并存于道德義務之上的法律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我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由此可知,因共同飲酒行為 “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他共同飲酒人傷亡,而使其他共同飲酒人生命健康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存在法律依據的。
最后,共同飲酒行為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不適用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因為違約造成的后果都是可預見的財產損失,同時合同法對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也是不提供補救的。
邀請者對因喝酒導致死亡負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如果有勸說及盡其他先行行為義務,則可以不負責任。 如過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除了有期徒刑,還有過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對于現實沒有賠償能力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法院也會考慮適用此方式
喝酒喝死人在一起的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根據情況分析:1.強迫勸酒的人。通過故意灌酒,言語刺激性勸酒等方式強迫對方喝酒,并且在對方已經醉酒或違背其意愿的情況下,依然勸酒等,此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喝酒可能對對方身體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勸其飲酒的人,此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因飲酒而發生的危害后承擔法律責任;3.共同飲酒后未勸阻飲酒者駕車離去,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因事故受害的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4.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唆使飲酒者酒后駕車的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6. 醉酒者喪失意志的情況下,共飲者有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于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_除此之外,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因一起喝酒發生死亡的案例出現很多,到底該不該賠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單就因喝酒而致人死亡者,出現這幾種類型,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追究其刑事責任:強迫喝酒、故意灌酒、言語和行為刺激勸酒;明知要開車,還勸其喝酒且任由其駕車離去,出現交通事故死亡;在場者未能將失去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半道造成不安全事或死亡事件;“酒友”發生意外事故,酒局組織者未掌控好飲酒適度和未護送回家。
事實上,“意外”事故發生了,其賠償情形也不一樣,身邊已經發生多起因一起飲酒而致人死亡的案例:一個18歲的愣頭小青年,與朋友飲酒,當場死亡,通過尸檢,是本地一家酒廠勾兌的酒,酒廠全部承擔了家屬的提出賠償金;堂侄為慶生,特邀幾位好友一起喝酒,回家6小時心肌梗塞死亡,一起喝酒人并未擔責;一故友為答謝電管員,8人一起飲酒,喝酒后駕車,車毀人亡,其妻連一起喝酒的是誰都找不出來,不了了之;信用社主任和妻子被酒友邀請一起喝酒,主任回家后死亡了,其妻訴諸法院,在場者每人賠償死者10萬元。
因此,酒后死亡賠償的事,即使有一定的規定,但畢竟是一個民間行為。賠償可以說是一起飲酒者的良心發現。人心畢竟隔肚皮,且行且珍惜!
喝酒致人死亡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按人身損害死亡進行賠償,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